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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案情: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答案解析

[考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解析]本题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本案中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同意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征。村长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1万元为黄某、李某谋取利益,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举一反三
解答题

案情: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从材料可以看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权利既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应有之义,又是具体的践行方式。社会主义法治根据广大人民的实际需求和我国的现实条件,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求出发,完整地构建了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使执法为民理念在制度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依据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我国当前应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具体应做到以下几方面:(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坚决打击和制裁各种危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为,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理性表达利益诉求。(2)保障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提供有效权利救济手段。(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为社会成员的均衡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提供法律保障。总之,我们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体系,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答案解析

该题也可以按照另外一个思路回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二是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后者是回答的重点,可从三个层面展开:(1)为什么要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材料显示的理由包括:这是人民主体地位的要求,是宪法和法治核心内容,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当然还可以提出其他理由。(2)构建和完善一个什么样的权利保护体系?实际就是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可以从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两个角度来谈。材料中也有相关内容。(3)如何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可以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等角度来谈。材料一特别强调了司法保障,材料二强调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都可予以结合。需要指出的是,这是一个相对开放的题目,回答侧重点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有所不同。另外,作为简答题,相关要点不必过多展开,点到为止。

解答题

案情:

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未遂)。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

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

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

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答案解析

1、[考点]盗窃罪;抢劫罪

[解析]本题注意,抢劫行为的实质是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要转化为抢劫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必须发现了被盗窃、诈骗、抢夺的事实,与行为人发生冲突后,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转化为抢劫。本案中,甲因为害怕被认出而杀人,其杀人的行为不符合转化犯的成立要件,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考点]假想防卫;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本题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该按照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定罪,故甲、乙是假想防卫。根据具体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

3、[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本题注意,本案中,被害人跟车过近,且对车速控制不当的过失行为才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即这是被害人应该自我负责的行为,甲、乙不用承担责任。此外这里涉及客观归责理论,客观归责分为三个层次: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危险行为是否在因果流程的常态上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果流程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规范评价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甲、乙走“蛇形”的行为与结果发生这种因果流程不在交通肇事罪规范要件的效力内,故不具有客观上的联系。

4、[考点]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只能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而不能实施更多的亲自参与权钱交易的行为,否则可能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共犯,这说明介绍贿赂罪的成立范围极其有限。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客观上必须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且主观上具有由其本人直接收受财物的意思,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该近亲属仅有为国家工作人员转交贿赂物的意思的,只能视情形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共犯。

5、[考点]侵占罪

[解析]本题为开放性题型,提醒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关注在哪些问题上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并对各种学术观点有所了解,做到全面掌握争议观点即可做对这类题型。解答本题最为核心的是: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时,刑法上能否得出不法委托人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主张侵占罪说的会认为:刑法和民法的目的不同,因此要对侵占不法委托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反对成立侵占罪的观点则强调维持刑法和民法立场的统一性,否定不法委托人的返还请求权,从而从规范上否定财物被侵占。

解答题

案情:

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点拦路抢劫赵某的财物,当晚19点55分,洪某到达了现场,但没有发现蓝某,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蓝某此时到达了现场,与洪某一并从赵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先离开了现场,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

201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但由于经营不善而亏损。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租车人没有按时归还,B公司就会根据GPS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期届满时B公司也会将汽车收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从B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后,洪某伪造了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与购车发票,找到C小货公司借款50万元,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洪某50万元。洪某归还了A银行的30万元贷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车辆,便GPS定位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开回。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

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緝洪某。洪某看到通缉后,得知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请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情,并给白某5万元现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说情时,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同时从白某处打听到洪某的藏身之地。随后,李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洪某。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对C小贷公司的诈骗事实,但否认自己对B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没有交待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实,并且检举了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

洪某主动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实是:2016年10月5日,洪某潜入某机关办公室,发现办公桌内有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便将信封和现金一起盗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现金(共8000元)时,意外发现信封里还有一张背面写着密码的银行卡。于是,洪某就对其妻青某说:“我捡了一张银行卡,你到商场给自己买点衣服去吧!”青某没有去商场购买衣服,而是用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了4万元现金,但没有将此真相告诉洪某。

洪某检举的犯罪事实,是其与程某喝酒时由酒后的程某透露出来的:黄某雇请程某伤害黄某的前妻周某,声称只要将周某手臂砍成轻伤就行,程某表示同意,黄某预付给程某10万元,并许诺事成后再给20万元。程某跟踪到周某后,威胁周某说:“有人雇我杀你,如果你给我40万元,我就不杀你了,否则我就杀了你。”周某说:“你不要骗我,我才不相信呢!”程某为了从黄某那里再得到20万元,于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的手臂。周某以为程某真的杀害自己,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挡,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划伤了周某手臂(构成轻伤)。周某因患白血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但黄某知道。

程某后来向黄某索要约定的20万元时,黄某说“我只要你砍成轻伤你却把人砍死了,所以20万元就不给了”。程某恼羞成怒将黄某打成重伤。洪某主动交代的事实与检举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讯问,洪某如实交代了自己1995年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虽然知道该犯罪事实,但一直未发觉犯罪嫌疑人)。

问题:请按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与法定量刑情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陈述理由:如就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等存在争议,请说明相关争议观点及其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一、洪某、蓝某抢劫一案

(一)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

1.洪某对被害人赵某实施暴力压制反抗,劫取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洪某以杀人手段劫取财物后,误认为被害人赵某已经死亡而实施“抛尸”导致赵某淹死的行为,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对此应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1)观点1: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该观点主张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进行整体评价,洪某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后的毁尸灭迹行为并不异常,没有中断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洪某的暴力抢劫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洪某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2)观点2: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该观点主张严格恪守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前后两个行为分割来看,洪某的第一个暴力抢劫行为客观上未造成死亡结果,但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重伤与抢劫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洪某实施第二个“抛尸”行为时,已经不存在对赵某进行暴力伤害的故意,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3.对于抢劫的犯罪事实,洪某成立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洪某因涉嫌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了自己1995年的抢劫罪,虽然公安机关知道该犯罪事实,但一直未发觉犯罪嫌疑人。洪某属于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成立特别自首。对此特别自首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就追诉时效而言: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说明公安机关对此已立案侦查,而洪某逃避侦查(逃至乙市),属于诉讼时效延长的情形,对洪某的追诉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仍可追诉。

(二)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

1.洪某、蓝某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主观上,洪某、蓝某具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两人有共同的抢劫行为。蓝某与洪某共谋抢劫,洪某使用暴力压制赵某反抗劫取财物,蓝某打探赵某行踪,并实施取财行为。因此,两人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2.对于赵某的死亡,蓝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据上述对洪某“抛尸”行为认定的不同观点,对蓝某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也有两种不同观点:

(1)观点1: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按前述观点1,赵某的死亡与共同抢劫行为有因果关系,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2)观点2: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

按前述观点2,赵某的死亡与共同抢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系洪某过失导致赵某死亡,蓝某不需要为洪某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重伤与共同抢劫行为有因果关系,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3.就追诉时效而言: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蓝某不存在导致追诉时效中断和延长的情况,案发时已经超过20年追诉时效,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洪某和蓝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洪某和蓝某有实施共同抢劫行为的意思联络,且实施了共同抢劫的行为,两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由于洪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蓝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所以,具体而言,二人在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洪某租车后质押骗取借款案

1.洪某骗取A银行贷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1)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而骗取贷款,存在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但其目的为经营,而且主观上想归还贷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洪某虽然主观上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但由于洪某及时归还贷款,所以不属于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或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洪某租用B公司汽车用于质押的行为(两种观点):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观点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洪某与B公司签订租车协议,隐瞒自己不予归还的事实,骗取B公司交付所租的车辆。B公司虽然可以根据GPS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但这不能否认洪某的非法占有目的,洪某具有排除B公司对车辆占有,而且利用车辆进行质押贷款的目的,换言之,洪某对车辆不仅有排除意思,也有利用的意思,因此洪某有非法占有目的。洪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观点2: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被害人具有财产损失。洪某明知B公司可以定位将汽车取回,不会有财产损失,因此,洪某只有利用车辆进行质押贷款的目的,而没有排除B公司对车辆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洪某仅有利用的意思,而无排除的意思,因此,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车辆,便GPS定位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开回,B公司并无财产损失。因此,洪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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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面貌, 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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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不同国家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从本国的客观现实出发。因而形成了各国宪法权利存在着自己的特点。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是:

①广泛性。享受权利的主体广泛,同时,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广泛;

②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表现为:实事求是地从实际出发确定公民权利的内容, 并规定了实现权利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

③权利和自由的平等性。 公民享有权利上一律平等,在守法上、 司法上、 执法上一律平等;

④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公民享有权利必须履行相应原义务,反之,公民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必须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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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试述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政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参加政治生活的行为的可能性。这种行为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十分广泛,分述如下: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①言论自由。发表和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但煽动叛乱、分裂祖国、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此外不可以以言论自由来侮辱、谩骂他人,侵害他人的权益;也不可以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公开他人隐私等;

②出版自由。它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它与言论自由的限制一样。国家对出版物的规范管理和出版自由不相矛盾,反之, 规范管理正是为了保证出版自由的正确行使;

③结社自由。它是指公民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 结社自由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国家可以采取限制性措施;

④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指采用集体或者列队行进的方式,表达某种意愿和要求的自由。 为了维持社会安定和正常秩序,要行使此项权利进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许可,并在服从当局的指引和管理下进行,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行使此项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公民在行使上述①至④项权利和自由时,必须以宪法9第51条规定的原则为指导。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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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①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②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③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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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试述我国的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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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它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8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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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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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 1)选举权的普遍性。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修改后的选举法表现了对选举权的进一步扩大。

(2)选举权的平等性。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一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

(3)直接选举。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吸收二者的优点,以便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4)秘密投票。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选民可以对代表提出批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代表。

(6)选举权的物质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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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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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①社会主义原则;

②人民民主专政原则;

③民主集中制原则;

④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⑤民族平等原则;

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⑦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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