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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面貌, 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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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解答题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不同国家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从本国的客观现实出发。因而形成了各国宪法权利存在着自己的特点。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是:

①广泛性。享受权利的主体广泛,同时,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广泛;

②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表现为:实事求是地从实际出发确定公民权利的内容, 并规定了实现权利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

③权利和自由的平等性。 公民享有权利上一律平等,在守法上、 司法上、 执法上一律平等;

④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公民享有权利必须履行相应原义务,反之,公民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必须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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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试述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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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政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参加政治生活的行为的可能性。这种行为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十分广泛,分述如下: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①言论自由。发表和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但煽动叛乱、分裂祖国、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此外不可以以言论自由来侮辱、谩骂他人,侵害他人的权益;也不可以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公开他人隐私等;

②出版自由。它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它与言论自由的限制一样。国家对出版物的规范管理和出版自由不相矛盾,反之, 规范管理正是为了保证出版自由的正确行使;

③结社自由。它是指公民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 结社自由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国家可以采取限制性措施;

④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指采用集体或者列队行进的方式,表达某种意愿和要求的自由。 为了维持社会安定和正常秩序,要行使此项权利进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许可,并在服从当局的指引和管理下进行,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行使此项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公民在行使上述①至④项权利和自由时,必须以宪法9第51条规定的原则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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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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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①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②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③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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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试述我国的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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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它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8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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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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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 1)选举权的普遍性。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修改后的选举法表现了对选举权的进一步扩大。

(2)选举权的平等性。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一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

(3)直接选举。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吸收二者的优点,以便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4)秘密投票。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选民可以对代表提出批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代表。

(6)选举权的物质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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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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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①社会主义原则;

②人民民主专政原则;

③民主集中制原则;

④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⑤民族平等原则;

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⑦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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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案件】

王某与李某系隔壁邻居。因王某"十一"要结婚,重新装修房屋。王某为了赶进度,要求装修工人日夜装修,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李某一家的休息,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一日晚上7点,王某又指挥装修工在墙上打眼,产生了很强的噪声,李某遂又找到王某理论,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数十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王某恼羞成怒,当众指使装修工冯某打了李某几个耳光,并且告诉围观的人少管闲事。李某遭此羞辱之后,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企业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李某身心、财产俱遭伤损。

【问题】

在本案中李某可以采取哪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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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原因有两种:

一:装修产生的噪声干扰了李某一家的正常休患,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二:王某当众指使他人打李某耳光,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所以,李某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李某可以与王某通过让步达成和解,互谅互让、解决纠纷;

(2)李某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某的行为构成噪声侵害和名誉权侵害,李某可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并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李某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王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侮辱行为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属自诉案件,李某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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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案情】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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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处理意见。

没有明确的处分意识,仅有自愿的转移财产行为是否能构成诈骗罪,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1)根据处分意识不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王某在支付餐费时,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实际支付的是30000元,而不是3000元,但其确实自愿支付了该笔金额。如果认为构成诈骗罪只需要有自愿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不需要有明确的处分财产的意识,则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在支付餐费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支付的是30000元,他并没有处分30000元给饭店的意识,所以他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吴某盗走了270000元。所以,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说明1】也可以从成立诈骗罪都需要具备处分意识,但处分意识到底是对具体的金额、物品的处分意识(严格的处分意识),还是对性质相同的金钱、一类物品的处分意识(缓和的处分意识)来回答。如果认为要成立诈骗罪,被害人必须对处分的财物具有完全的意识,在本案中即必须认识到自己支付了30000元,则本案中王某没有处分意识,吴某构成盗窃罪。反之,如果认为被害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在处分财产,而不要求认识到具体处分了什么,处分了多少,则本案中王某具有处分意识,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1)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刘某劫持吴某,是为了要回王某无意中多付的钱,二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2)二人在捆绑吴某时,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根据刑法规定,这属于“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的情形,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1)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且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理由如下:

1)刘某下令让二人“开枪”,但并未明确是杀死武某还是伤害武某,因此难以认定林某、丁某具有故意杀人的共同故意。林某向武某的腿部开枪,说明其只具有伤害武某的犯罪故意,丁某向武某的腹部开枪,说明其具有杀害武某的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由于二人在接到刘某指令后同时向武某开枪,因此二人具有伤害武某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因此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3)虽然无法查明谁的枪打中了武某的腹部,但是由于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均需为对方的伤害行为负责,丁某的杀人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伤害行为,故,无论谁打中了武某的腹部,二人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2)刘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和林某、丁某共同构成本罪。理由如下:

刘某指使二人向武某开枪,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犯需要为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负责,故刘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需要对武某的死亡负责。

(3)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1)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某指示刘某“好好教训一下这个保安”,林某、丁某也是私下带枪过来的,王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其在主观上只具有故意伤害武某的犯罪意图,丁某的杀人行为超出其犯意,其无需负责。

2)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本集团所犯的所有犯罪负责。丁某的杀人行为是受刘某指示后进行的,是为了完成犯罪集团的任务而进行的犯罪,因此王某应当对丁某的杀人行为负责。

【说明2】有的老师认为本题还需要回答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四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与后面的犯罪数罪并罚。我认为不需要。因为本题是问了具体问题的题目,只需要按照具体问题回答即可。

【说明3】有的老师认为刘某、林某、丁某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因为开枪是具有高度的致人死亡危险的行为。刘某下令“开枪”,可以认为其对杀死武某至少具有间接故意。

不过,从题目只说“开枪”,而不说“开枪,杀了他”,还特别强调林某是向武某的腿部开枪来看,我觉得将刘某的“开枪”解释为故意伤害的故意可能更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应该说,“开枪”到底是表示伤害,还是表示杀害,在本题中并不是很明确,属于有争议的表述(命题人可能觉得没有争议)。

从阅卷来看,无论是回答三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只要回答出三人都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基本分了。官方答案也可能是(1)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或者(2)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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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2004年 5 月 1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乙公司购进 5 台空调,2 个冰柜,货款总计 60000 元,从 2014 年 10 月起分四期按月支付,每期支付 15000 元。

2014 年 5 月 20 日,乙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交给甲公司。5 月 27 日,赵某为甲公司安装空调,期间,赵某不慎将工具掉到楼下,将行人钱某砸伤。经查,赵某系丙公开发中心派遣到乙公司的安装工人,是丙公司在派遣前对赵某进行了培训。

2014 年 10 月,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 1500 元,后一直未支付第二期货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买卖?

(2)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 3)钱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1)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买卖?

属于分期付款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题目中分为四期,故为分期付款买卖。

(2)乙是否有权解除与甲的合同?

有权。《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分期付款人)仅支付了第一期的货款,剩余三期均为支付,未付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三,远超五分之一。所以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钱某的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

由乙公司来承担。《侵权责任法》用人单位的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赵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钱某损害,而且派遣单位(丙公司)进行了员工培训,丙公司并无过错,所以由乙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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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行,刑满释放后第二年,甲得知李某欠朋友乙 2 万元赌债,遂于一天夜晚,伙同乙将李某堵在某宾馆房间内,甲殴打李某致其轻伤,并索要“赌债”。李某表示自己没有带钱,乙威逼李某给家人打电话,要求李某告知家人送 3 万元现金急用。第二天上午 9 时,李某的家人送来 3 万元现金,之后甲将李某释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甲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1)甲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甲和乙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将李某拘禁在宾馆,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必须当场获取财物,这里不构成抢劫,应该是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入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的行为。超过了赌债,所以构成绑架。轻伤属于非法拘禁范围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非法拘禁致人轻伤从重处罚,甲、乙触犯非法拘禁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甲是教唆犯,乙是主犯。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两年后再次犯罪,且再次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判刑以上。故成立一般罪犯,应当从重处罚甲殴打致李某轻伤,应当对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此外,甲和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应当数罪并罚。所谓—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甲符合累犯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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