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个人名誉与自身价值备受世人瞩目,我们常常要在不同的场合进行署名行为,不管是签名或者合同签字等等,这都是我们署名权的一种体现方式,那么,署名权的行使限制有哪些内容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在我国现代的民法中,公民权利的行使都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例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者署上另外一种笔名或者艺名、假名之类的,但是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或者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这都都体现了署名权的限制。

第二,署名权是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人身权利之一,是最基本的权利,代表我们的自身利益与名誉,所以我们在日常使用时一定要谨慎,对于一些我们不确定的东西,我们一定要认真阅读其中的内容,防止上当受骗。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哪种权利,不管有没有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权利的行使,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署名权也不例外,它在出版行使时必须要“从一而终”,一开始署哪个姓名,就是指定哪个姓名为作品的署名,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署名更加需要谨慎,因为一旦署上自己的姓名,就代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