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拥有作品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项人身权利,这也是法律赋予作者可以行使的不让他人侵犯的权利,那么,什么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权利,也是作者人身权利的集中体现,如果不赋予这种权利,作品的完整性就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歪曲、篡改作品都是未经作者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变更、增删、阉割及其他改变作品内容、形式等有损于作者声誉的行为,所谓歪曲,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而篡改则是指用作伪的手段曲解或改动作品,歪曲、篡改作品,不仅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而且损害了作者的人格和声誉,还可能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因为歪曲、篡改作品尽管针对的是作品,损害的却是作者表达的思想、感情和本来用意,而这与作者的人格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歪曲或者篡改作品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是作者保护作品的内容、作品的表现形式、作品的标题和作品的形象的完整性,对作品内容的曲解、变更,尽管没有像直接贬低作者人格那样恶劣,但会破坏作品结构的完整性,扭曲作者的创作思想,故作者应有权禁止对作品的内容作损害性处理,至于作品标题,如果具有独特个性,本身就是作品,不容任何侵犯,即使不具有独特个性,也不容随意删略或变更,否则会扭曲作者本来用意,甚至损害作者和作品当事人声誉,而作品形象是作品产生的社会评价,有些人借用现有作品主要角色对原作进行时空延展,同样会损害原作品的整体形象,这就是所谓“后续作品”侵犯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由此可见,对作品完整性的理解,不应局限于作品表达形式。

综上所述,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的内容、作品的表现形式、作品的标题和作品的形象的完整性,不受他人任意歪曲、篡改,破坏作品原有的社会形象以及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