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或者法人想要获得荣誉,必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某些领域获得很杰出的贡献或者做出创造性的成就,那么,荣誉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吗?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荣誉权属于人格权利的一种,在民法通则里面是单独的一种权利,它是民事主体可自行享有的一种荣誉称号,任何他人不得随意占有或者撕毁,这种权利只能够是经过特定的程序来获得,只有原先授予机关才有权利进行撤销,而撤销时也必须要经过审核,不得随意改变原先的授予称号。
第三,荣誉权的获得通常伴随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双重权利,例如诺贝尔奖、科技杰出奖等等,由国家、机关、社会向某些杰出的工作成就者授予的某种荣誉,从而可以产生某种激励的功能,是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机制,所以,个人获得荣誉权,也就意味着自己的成就获得某种承认,是可以骄傲的权利。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荣誉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是荣誉称号的一种升华,而伴随它的通常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存在肯定和激励的作用,所以荣誉权不能被否认,是应当得到尊重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