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当我们的名誉受到损害,在自己无力回天的情况下,只有借助法律的援助才能讨回公道,维护我们应有的权利,那么,侵害名誉权需承担哪些处罚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侵权人对权利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行为,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进行,但内容必须事先经过法院审查确认。

第三,赔偿损失,主要是对权利人经济和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一般是由当事人律师调解或者由法院进行判决。

第四,如果在法院判决下来后,侵权人拒不执行的,法院可直接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并且给予侵权人罚款、拘留等处罚,人民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财产部分,并且侵权人还必须要支付延迟履行金。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对权利人实施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处罚,如果侵权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那么就要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后果将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