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无名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适用。
题目答案
无名合同是法律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一般有: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或复合合同、准混合合同或准复合合同。
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是首先按合同的一般规则适用,其次是可比照类似合同和参照合同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
简述无名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适用。
无名合同是法律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一般有: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或复合合同、准混合合同或准复合合同。
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是首先按合同的一般规则适用,其次是可比照类似合同和参照合同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举例说明合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支付价款的义务,均为主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的义务。如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 ,出卖人在交付前妥善保管标的物(保管义务) ,技术受让方为安装设备提供必要条件(协助义务) ,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 ,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保护义务) 。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 并决定合同类型; 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不受合同类型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可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可解除合同,但可请求赔偿。
简述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
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
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
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露环境污染须在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简述我国《森林法》中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森林、林木的采伐方式
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简述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防止环境损害原则
谨慎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试述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制度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
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
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
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
通过绿色 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筒述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婚姻法领域,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双方同等适用法律规定的结婚或离婚条件及程序,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利,同等承担法律规定的配偶义务;
(2)父和母、子和女同等适用那些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3)兄弟与姐妹、(外)祖父与(外)祖母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同等条件下同等适用相关法律规范。
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首先,收养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的特征(此处从略)。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因此,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是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基于收养的效力而发生的养亲子关系,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而成立,亦可在出现法定缘由时通过法定方式而解除。
2014年6月,23岁的男子甲与其表妹22岁的乙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2014年10月,甲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甲乙二人姆姻关系无效。经法院审理,查实双方确系姨表兄妹。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答: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人系姨表兄妹,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备我国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是无效婚姻的法定原因之一。
(2)甲父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
答:甲父有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甲父是甲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