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题目答案
(1)一般或特别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1)一般或特别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简述《蒙特利尔公约》相对《海牙公约》在保护航空安全方面的进步之处。
(1)认识基础更进一步,将犯罪侵害的对象从航空器本身,转向了更抽象的“飞行安全” 。
(2)公约列举了多重故意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犯罪行为,并把其中一些行为的时间要件从“在飞行中”延伸到“在使用中” 。
(3)“在使用中” 的定义为: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 24 小时止。
简述国际法上国家的各构成要素对其构成的意义。
(1)定居的居民。有定居的居民或固定的人口,才能形成社会和一定的经济及政治结构,进而构成国家。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政府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国际交往。
(4)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简述国际组织的类型。
(1)依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性质,可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
(2)依据国际组织的职能,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3)依据国际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可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4)依据国际组织的权利及其与成员国关系的性质,分为国家间组织和超国家组织。
试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根据“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
(2)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在某种情况下,条约可以对第三方产生一定的效果或影响。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符合以下条件, 可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即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规定该项义务的意图;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 如果某一条约对第三国规定权利, 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若第三国无相反的表示,应推定其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 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义务, 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而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权利,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3)在国际实践中,关于边界和领土变更的条约所规定的新的边界或领土的归属,应被第三国所尊重。
甲国的A省位于甲国与乙国的交界处。该省居民与乙国公民属于同一民族,因此乙国一直鼓动A酱“脱甲入乙”,造成甲国政府与A省居民之间、甲乙两国政府之间矛盾日益加重。在乙国的鼓动、干涉和操纵下,A墙居民以投票的方式决定脱离甲国,成立独立的国家,并申请加入乙国。投票过程由A省邀请的某国际非政府组织全程监督。
问题:
该案可否适用民族自决原则?为什么
(1) 该案可否适用民族自决原则 ?为什么 ?
不能适用。因为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内的居民,而不适用于已经独立的国家内部少数民族的分离。
(2) A 省居民采用的是何种领土变更方式 ?
全民公决。
(3) A 省的这一领土变更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
不合法。全民公决须具备三个条件。 A 省的行为,不满足这三个条件
一是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 A 省没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
二是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够自由地表达意志; A 省居民受乙国的鼓动、干涉和操纵,不能自由表达意志。
三是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 A 省投票过程邀请的某国际非政府组织全程监督,而不是联合国监督。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卖方救济方法的规定
买方违约的情形主要有: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取货物、延迟收取货物。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1)实际履行;(2)给予宽限期;(3)解除合同;(4)订明货物规格;(5)损害赔偿。
简述国际贷款协议中的消极担保条款的作用。
消极担保条款的作用主要在于:第一,防止借款人为其他的债权人而在自身的资产或收入上设立担保权益,从而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处于不利的清偿顺位;第二,维护相同类别的各债权人之间处于同等的受偿地位,即所谓“相同的债权凭证,享有相同的待遇”原则;第三,间接限制借款人债,以免因承担过多债务而影响其偿还贷款的能力。
简述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税收无差别待遇的主要内容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平等互利的原则。 缔约国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税收待遇。具体内容为:第一,国籍无差别,即不能因为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给予的税收待遇不同;
第二,常设机构无差别,即设在本国的对方国的常设机构,其税收负担不应重于本国类似企业;
第三,支付扣除无差别,即在计算企业利润时,企业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支付款项,如果承认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对象是本国居民或对方国居民,在处理上差别对待;
第四,资本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无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的税收负担或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一方的同类企业不同或更重。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具体表现为:( 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国有化的合法性及补偿问题长期以来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尖锐的分歧。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基本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强调:“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试述国家货币主权的内涵
国家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国家在其国内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以及在国际上独立执行其对外的货币政策、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利。货币主权作为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内,是国家指定发行、管理货币的专门机构,颁布有关货币的法律和法规,确定货币的名称,建立币制,保护货币的价值和正常流通,禁止伪造和走私货币;对外通过法定平价建立外汇行市,维持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合理比价,进行正常的外汇买卖,协调货币的国际流动,协商解决货币纠纷,维持国际货币秩序,遵守条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和货币纪律。
货币主权具有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的特征。所谓静态是指货币主权的内涵和本质是静态不变的权力,如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和国家确定本国货币制度的权力等,是任何国家均拥有的权力;而动态是就货币主权的外延而言,它是处于动态状态,即国家可以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变其货币制度,调整对外货币关系,实施新的货币政策等。所以,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货币主权的内容会有所不同。
综观各国的立法和大量国际条约及实践说明,国家的货币主权主要体现在: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确立本国的货币制度,确定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关系,独立制定本国的货币政策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