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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简述旅游安全事故处理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1、组织紧急救援

2、立即报告

3、保护事故现场

4、妥善地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5、理赔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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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解答题

国际旅行社经营业务具体包括哪些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1)招徕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华旅游,为其提供食、住、行、购、娱服务。

(2)招徕中国大陆居民在国内旅游为其提供食、住、行、游、购、娱服务。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及特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并提供领队等相关导游服务。

(4)各种代订、代办服务。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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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团体包价旅游的服务项目包括那些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1、饭店客房

2、早餐、正餐和饮料

3、市内游览用车

4、交通集散地接送服务

5、导游服务

6、每人20千克的行李服务

7、游览点门票

8、文娱活动入场券

9、城市间的交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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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旅游者张某报名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并得知其所缴纳的旅游费中包含保险费,是用于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在旅游过程中,由于导游人员的工作失误,张某腿部骨折,请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所受伤害引起的赔偿责任是否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为什么 ?

(2)该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

(3)张某能否向保险公司提出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要求?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1)张某所受伤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中, 因旅行社的过错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 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由于张某所受损害是旅行社的导游人员造成的,该赔偿责任应当由旅行社承担,所以属于旅行社的赔偿范围。

(2)该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费,不得在旅行社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但该旅行社却将保险费列入旅游价格,所以违反了规定。

(3)张某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 承包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所以,承办该保险赔偿的主体为旅行社,张某不是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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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简述侗族的民族民俗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1)侗族崇拜祖先,信仰鬼神,特别尊崇圣母--"萨母"

(2)侗族著名的特色建筑是鼓楼

(3)喜食酸辣,侗酸有酸鱼、酸肉、酸鸭、酸菜等

(4)有独特的侗族酒文化

(5)侗族大歌是侗族音乐中最有代表性,音乐水平最高的篇章,属于多声部的合唱歌曲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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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简述傣族的民族民俗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1)傣族信仰小乘佛教,佛寺遍布、未成年男子均要入寺为僧,过一段僧侣生活

(2)傣族居所多为竹结构的楼房,称"竹楼"

(3)最具特色的主食是竹筒饭,喜嚼槟榔

(4)能歌善舞,西双版纳的孔雀舞盛传中外

(5)傣族的节日主要有泼水节、关门节和开门节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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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简述藏族的民族民俗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1)藏族的大部分人信仰藏传佛教

(2)牧业中的藏系绵羊、山羊、牦牛是青藏高原的特产

(3)藏族服饰在藏族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

(4)日常主食是糍粑,喜喝青稞酒、酥油茶,吃肉皆用手抓

(5)[格萨尔传]是一部藏族人民的民间口头传说巨著

(6)著名的藏剧有[文成公主][朗萨姑娘][顿月顿珠]

(7)藏族的传统节日有藏历年、雪顿节和望果节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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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案情: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1.无效。

答案依据及解析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卡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本案的买卖合同无效。

2.工厂。

答案依据及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十四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在卡车受损时,工厂尚未向甲交付卡车,因而卡车所受的损失应由工厂承担。

3.不能。

答案依据及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倍。工厂提供车辆给某甲的时候没有发现有欺诈行为。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情况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而违约。

4.可以。 答案依据及解析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不能。

答案依据及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不能。

答案依据及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车辆买卖未登记而致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可以。

答案依据及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评析:合同法是

内容的重中之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天都有大量合同的产生,合同双方产生纠纷不可避免。纠纷产生后,双方当事人最关心的是权利如何救济以及如何获得赔偿,因此,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条件、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如何获得救济、违约的条件以及违约如何赔偿和合同标的风险和所有权转移,一定会成为司法的重点。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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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案情:

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未遂.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答案解析

[考点]贪污罪;受贿罪;共同犯罪;自首;立功;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解析]

1.本题最大的难点在于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以及所犯贪污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按照既定的计划,甲和乙虚构需要购买零件的假象,在未收到任何货物的情况下向五金厂支付货款,之后要求五金厂的老板丙将货款支付给乙个人。其行为的实质在于三人通过欺骗手段侵占国有化工厂的国有财产,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判断构成贪污罪还是受贿罪的关键就在于看侵占的财产是国有资产还是私有财产。本案中约定的26万元均系国有化工厂的财产,因此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而非受贿罪。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丙未等到收取货款即提前将26万元打到了乙的私人账户,这笔钱款并不属于国有资产,而属于五金厂的私有财产.在甲乙准备将国有化工厂的钱款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这属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国有化工厂并未遭受实际上的财产损失,因此甲乙构成贪污罪的未遂。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本案中,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完全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构成。

3.本案中还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如果乙并不知情,则丁构成此罪.由于乙知情,丁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

4.本案还涉及挪用资金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本案中丙挪用资金是为了公司利益,因此不构成本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丁并不知道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因此不构成本罪。

解答题

案情: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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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案情: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答案解析

[考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解析]本题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本案中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同意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征。村长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1万元为黄某、李某谋取利益,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