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很多人都不清楚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区别,特别是在著作权保护的过程中,因为分不清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人而导致纠纷升级,诉讼失败,那么,作者就是著作权人吗?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的直接创作的作品,也就是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通过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来表现或者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而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只是在作者创作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而言,所以作为原始主体,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他们是重合的,享有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说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依双方的约定由委托人享有,此时,受托人只是事实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说,在存在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
第三,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实际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这样的职务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都归单位所有。
第四,在原创作品死亡后,其著作权的财产权利由继承人或者遗嘱继受人以及第三人行使并享有。
综上所述,只有直接创作作品的作者才会是著作权人,其它的合约产品、委托产品、职务产品以及继受等等,作者都不一定是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