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的邻接权,也是著作权的一种,是邻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它也受法律的保护不被他人侵犯,那么,什么是邻接权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从英文和法文直接译过来的版权术语,它的本意是与著作权有关及相邻接的知识产权,换言之,它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邻接权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因为没有作品,也就谈不上传播,因而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第二,广义的邻接权,就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人其中,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就有此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等,这些都显示了广义上的邻接权。

第三,著作权的主体大多为公民,而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而邻接权除了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利,这也是他们两者之间的不同点。

综上所述,邻接权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传播作品的权利,是他们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也有一定的限制,跟著作权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