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领域,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那么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有哪些措施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落实工业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

产生和使用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产生、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分类管理制、申报登记制、规范储存制、转移合同制,确保守法经营,安全处置,规范管理。

(二)明晰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1号)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尾矿渣、冶炼渣、炉渣、煤矸石、脱硫石膏、印染污泥、造纸污泥以及其他废物(包括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不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渣和污泥)。

(三)自觉履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必须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状况等有关资料,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虚报、谎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依法申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交接、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年产生、利用、处置量100吨以上的,应于每季度的10日前开展网上申报登记。申报企业要签署承诺书,依法向县级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信息,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鼓励企业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业企业对其产生的所有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在充分考虑自身经济、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应加强技术改造,通过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清洁生产等方法,实施原料替代、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等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促进工业企业从源头减量。

(五)规范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配套建设防雨淋、防渗漏、易识别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贮存设施或场所,以及足够的流转空间,按国家环境保护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有专人看管,建立便于核查的进、出物料的台账记录和固体废物明细表。

(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其中各类工业园区、年产5000吨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等,必须配套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消纳工业园区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七)依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产生者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的,必须签订合同委托处置,并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由产废单位交给具有处理处置相应固体废物能力的单位处理处置,不得私自买卖、非法转移、随意倾倒。受委托者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者应当对受委托者进行延伸检查,保证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往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处置的,还需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入场标准。

(八)加强固体废物运输监管。

承担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运输单位必须完善工业固体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准入制度、承运责任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船舶等,应按规范要求采用封闭运输工具、配备定位系统、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和电子锁等转移监管设施;如实记录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实时登记废物出入库、交接、流转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实行联单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九)完善视频监控管理。

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利用量达100吨以上的产生单位以及所有处置(填埋、焚烧)单位,应在装卸点、贮存场所、处置点、废物出入厂门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全省固废管理信息平台联网,实现废物流转信息“可追溯”。

(十)规范转移审批管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