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六种定罪处罚行为。 包括检疫传染病或者染疫嫌疑人隐瞒疫情,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证件等。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海关总署天津、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确保边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适用, 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秩序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惩治违法犯罪的意见》,现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分别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海关总署报告。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和惩治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海关总署

2020年3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

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处边防障碍

卫生检疫违法犯罪刍议

为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是充分认识国境卫生检疫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

国境卫生检疫在预防传染病出入境、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特别是新发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公共卫生法律保障、改革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防控结合、联合防控和群防群治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指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指示精神之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实现“两个保障”。从落实国家整体安全理念、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角度来看,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始终是重中之重,有效提高边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水平。特别是,面对当前新发肺炎疫情向境外扩散、经口岸向中国传播的风险加大的严峻形势,要依法及时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牢固确立国境卫生检疫界线,坚决遏制疫情经口岸传播,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依法惩处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

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出入境,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刑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了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海关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一)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海关应当加强对各口岸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宣传,引导出入境人员和受检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和接受海关的国境卫生检疫。同时,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依法惩处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1.对传染病感染者或者嫌疑人实施检疫,拒不执行海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调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检疫、体检、现场临床检查、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染疫人或者疑似染疫人隐瞒疫情,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或者伪造、变造检疫单证等。伪造阴谋;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审批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导致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并携带、运送出境的;

4.进出境运输工具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车辆上非意外伤害死亡和死因不明的人员,车辆负责人故意隐瞒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上述行为造成鼠疫、霍乱、黄热病、新发肺炎和国务院确定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单位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造成鼠疫、霍乱、黄热病、流行性肺炎和国务院确定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一)完成执行衔接。海关要严格控制一级口岸疫情,严肃查处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的行政法律责任,完善执法办案程序,坚持严格执法和依法办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区刑事立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公安机关的相关手续,行政处罚不得代替刑事处罚。

(2)加快案件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刑事案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在防控新一轮皇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发生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应迅速侦破并及时曝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

(3)强化检察职能。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国境卫生检疫犯罪立案的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案件的性质、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符合逮捕和起诉条件,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和起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推进防疫控制系统化。

(4)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海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畅通沟通渠道,建立正常的合作机制。我们不仅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履行各自的职责,而且要相互配合,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依法惩处妨碍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按照法律处置、舆论引导和社会控制“三同步”的要求,及时清理社会影响大、舆情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

(5)坚持过度惩罚等同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边境卫生检疫执法活动,认真执行公正文明执法的严格标准。注意宽严相济政策: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悔过程度综合确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要重点打击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对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6)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律师依法执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海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及”的责任制,精选典型案例,逐案解释,加大警示教育,震慑犯罪分子,释放正能量,营造良好的防疫法制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