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新业主作为房屋的现有产权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要求原业主返还房屋并进行适当赔偿。经过人民法院的实体审判程序后,原业主可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原业主不予配合,法院则可以依据生效文书强制原业主搬离房屋。

类似事件在二手房交易中是屡见不鲜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买卖双方往往只重视购房款项交付、合同签订、办理过户等核心问题,却忽视了在合同中约定原业主的搬离时间。原业主可能因为一时没有找到住宅,或者有意拖延不肯搬走,这时新业主往往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有房不能住。

因此,笔者在这里提醒各位朋友,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应该明确注明原业主的搬离时间,如果违约,可以约定每天赔偿的违约金数额,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作用。

此外,还可以在合同签订时预留一部分尾款,待原业主搬离后再支付,这样也能起到一定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