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房屋置换是有风险的,如下家违约导致与上家的交易无法履行等,那么公房是否可以置换?

可以通过房屋置换方法进行买卖,建议咨询当地房管局。有的公房可出售,有的不可出售,需要征求物业意见。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代理经租房屋承租权转让和交换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