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是一个家庭的未来。如果孕妇这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孩子早产。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以案例的请示和大家来说一下孕妇交通事故早产赔偿这个问题。

黄媛诉称,去年11月16日,在丰台区三环主路丽泽桥北,何先生驾驶的小客车与自己乘坐的小客车尾部接触,造成小客车前部又撞到另外一辆机动车尾部。当时已怀孕32周的黄媛颈部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支队丰北队认定,何先生负全部责任。当日她到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768元。去年11月29日,出现宫缩痛,伴急性头晕、呕吐,医院诊断为先兆早产、颈椎间突出(外伤性)。她的预产期是今年1月12日左右,但由于何先生的过失行为,造成自己提前10天早产,遂索赔近两万元,并将崇文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何先生辩称,黄媛的早产与自己的行为无关,而且他已赔偿了黄媛1493.38元。崇文保险公司述称,原告起诉被告是民事侵权行为,而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黄媛在此次事故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何先生应予赔偿。黄媛于2004年11月29日虽系先兆早产住院治疗,但与本次交通事故亦有一定的关系,故何先生应对黄媛此次住院费用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区支公司赔偿黄媛医疗费5369.2元。

交通安全不容小视,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大家也应熟知,已知道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对自己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