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公司以投资为名骗取工程项目,并以此骗得想承接装修工程的被害人保证金、入股金295万元。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被害人295万元。

2011年5月,被告人杨某找他人代理登记成立重庆古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古德公司”),登记注册资金500万元,实际出资100万元,被告人杨某任法定代表人,但登记的出资人并未出资,公司也未在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

被告人杨某曾代理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多区的小件快运业务。2012年4月,被告人杨某与史某(另案处理)共谋以虚构的“中铁快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工程业务谋利,对外谎称被告人杨某是中铁快运西南片区总经理,史某是中铁快运副总经理。

两人到重庆市某县宣称可投资20余亿元打造该县旅游景区,县政府工作人员误认为“中铁快运集团”即中铁快运,被骗后同意将该县某宾馆建设项目转让给“中铁快运集团”委托的古德公司,亦同意与古德公司签订其他相关投资项目的协议。

期间,被害人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两名被告,希望从古德公司承接宾馆装修工程,被告人从被害人杨某某处先后骗得工程保证金95万元,入股金200万元。

2013年1月,被告人杨某的诈骗行为被公安机关揭穿,县政府当即终止了与被告人的合作关系。

同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古德公司后,故意虚构与国有企业中铁快运名称近似的“中铁快运集团”,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认为二者系同一公司。

谎称“中铁快运集团”有强大的投资实力,并以其名义骗取工程项目,且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收购宾馆项目的情况下口头承诺将宾馆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害人杨某某施工,骗得工程保证金95万元,后骗取杨某某200万元入股金。虽然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之间尚未签订书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投资入股协议,但二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是合法的,并已开始履行。

被告人杨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事实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2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