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一起对今后的学习做个计划吧。计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方向,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时间、资源和任务。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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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月)12月)12月)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教育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著作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刑法等,制定中医药法、期货法、粮食法、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国防交通法及单行税法等。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4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视情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案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好相关法律案的审议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草案,要注意听取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发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和改革任务,对需要修改完善法律的制度性建设问题,要按照既稳妥又主动的原则,加强研究,尽快启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密切跟踪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了解社会需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努力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工作,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的工作机制。

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针对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注意直接倾听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探索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同志直接参与法律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坚持并创新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调研方式,探索建立听取、收集基层立法意见的经常性渠道,综合运用蹲点调研、跟踪典型案例、“暗访”、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调研方法,多层次、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实情,掌握一手材料。

做好立法项目论证、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继续选取若干立法建议项目,对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立法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继续完善和认真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工作,对法律草案的科学性、法律出台时机、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保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法律草案质量。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继续推动法律草案二次、三次审议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常态化,逐步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三、做好立法相关工作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予以及时回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法律解释。要逐步研究建立针对性强、反应及时、便于操作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保证法律正确贯彻实施。

督促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有关方面在法律草案起草阶段,应当同时研究起草法律配套法规,努力做到配套法规与法律同步实施。有关法律修改后,督促有关方面对已有的配套法规及时清理、修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健全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跟踪督促反馈机制。

抓好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阶段及其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解读,掌握舆论主导权。

开展法律理论研究。继续开展对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立法实践;继续抓好立法技术规范的研究和补充完善工作。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继续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立法工作人才,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可靠组织保障。加强与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联系,加大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工作研讨以及培训力度。开好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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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立法工作计划篇2

1.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2.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4.深圳市公共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5.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6.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7.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9.深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v^)

10.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11.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13.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度立法工作计划篇3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1997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二、调研课题

4、如《办法》予以保留,则: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网上直报及社会调查机构违法调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概念、情节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较大,处罚力度是否应该加大。

三、课题分解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以及保留或者废止后的相关问题(调研课题中3、4两题)为各地必须调研内容。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课题分解如下:

6、钟楼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7、戚墅堰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地方统计立法调研将作为今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展所长,各司其责。市局已经成立了由局长陈荣平任组长,分管局长吴志刚、总统计师杨敏等为副组长的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调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立法调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选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的立法调研组,拟定调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2、深入调研。各地要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安排好调研活动。要动员局内各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统计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使得统计立法与统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力量,借力发力搞好调研;要采取深入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走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做到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确保取得实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调研成果,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主要突出“新、高、实”。新是指调研报告要是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内容,要符合创新要求,人无我有;高是指调研报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论支撑;实是指调研报告要切合统计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调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时被采用,或虽未采用但被吸纳了精华,将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奖励。各地调研报告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部分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度立法工作计划篇4

(2009年12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修改)

2010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标志性的一年。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正确把握当前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突出重点,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更加注重社会立法和资源环境保护立法,统筹考虑需要修改完善的法律,做好督促制定配套法规、督促指导法规清理、法律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一、安排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任务的要求,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在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0年法律案审议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继续安排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9件

月四审)等法律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或者再审,2010年继续安排审议。其中选举法(修改)拟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4件

(1)2月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

(八)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三)预备项目12件

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社会救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出境入境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能源法、考试法、电信法、资产评估法、兵役法(修改)、慈善事业法,有关方面应当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0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督促起草单位抓紧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集中力量,抓紧起草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把重大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提高法律草案的质量,确保按期提请审议。

三、

督促指导做好法律配套法规制定、修改和法规清理工作

按照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关于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工作程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督促国务院等方面抓紧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法律配套法规,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法律法规清理任务。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立法议案,运用多种形式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技术规范研究和应用工作,抓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二)的研究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法律案审议的质量。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到两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五、加强立法宣传、培训和法律理论研究工作

做好常委会新制定法律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法律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新制定的法律,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选择适当时机,采用多种形式,集中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本质特征及其在推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立法工作业务培训,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举办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机构培训班。重点做好选举法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研究。开好地方立法研讨会。

度立法工作计划篇5

(一)法规(41项)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责任单位:盐田区政府)

3.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深圳经济特区保安行业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7.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责任单位: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8.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0.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1.深圳经济特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7.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9.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20.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1.深圳经济特区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运输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实施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5.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安全发展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26.深圳经济特区应急救援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27.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8.深圳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v^)

29.深圳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30.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31.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管理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4.深圳经济特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v^)

35.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v^)

36.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37.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8.深圳经济特区实施《^v^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责任单位:市残联)

39.深圳经济特区公示语外文标识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

40.深圳经济特区大鹏新区条例(责任单位:大鹏新区管委会)

41.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规章(17项)

1.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深圳市市场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市场^v^)

3.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7.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8.深圳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9.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应用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0.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1.深圳市水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2.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3.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4.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5.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16.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17.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度立法工作计划篇6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9、《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非银部)

度立法工作计划篇7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来源:中国.浙江人大网发布时间:2011-2-18 9:59:42http://d/sy/syxxllnew&g_id=ffb19174-0a30-4d5c-9953-3ee04e8903bb&t_id=cms_info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安排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项目2件。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2011年继续安排审议。

(二)初次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10件。具体是: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禁毒条例(修订)、河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三)列入立法调研的法规项目28件。具体是:人民调解条例、国防教育条例(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旅游管理条例(修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公路养护管理条例、浙中城市群协调发展促进条例、雁荡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修改)、钱塘江管理条例(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登记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工作计划《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对上述法规项目,有关方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为明年立法作好准备,个别条件成熟的,在2011年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加强沟通和协调,督促起草单位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加强协调,督促有关起草单位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法规项目和审议时间,做到起草工作组织、任务、时间、责任“四落实”。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把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确保按期提请审议。加强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二类法规项目的调研,为做好明年立法工作作好充分准备。

三、督促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和修改加强对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制定和修改法规配套规定,从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更加重视法规的修改完善,更加重视社会领域和民生方面的立法,促进经济领域立法和社会领域立法及其他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进一步拓宽立法项目征集渠道,完善立法项目论证机制,增强立法项目选项的科学性、可行性,使立法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事先立法调研,不断深化立法调研工作。选择重要法规开展立法听证和网上在线交流,进一步促进立法公开,扩大公民有序立法参与。进一步完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不断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不断丰富和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方式和渠道,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五、加强立法宣传培训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基本经验及重要意义,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关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继续采取立法重大事项新闻发布、法规实施座谈、专题讲座、条文释义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新制定法规的宣传,完善法规宣传机制,提高立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做好立法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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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立法工作计划篇9

作为一个全国立法工作计划的参与者,我非常荣幸能够参与到拟定这份计划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制定一份好的立法工作计划需要的不仅仅是立法经验,还需要政策理念、技术手段、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一下我的体会和思考,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同探讨和进步。

第二段:计划编制阶段的收获

在计划编制阶段,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对国内外的立法经验进行了分析和比较,识别了立法的现状和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立法经验和方法,更了解了一些其他国家的立法制度和经验,使我可以更加全面地看待立法工作,理清了立法工作的思路和方向。

第三段:计划制定阶段的思考

在计划制定阶段,我们进行了多次的会议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制定出了适合国情和实际的立法工作计划。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学习了立法的方法和技巧,还学习了如何与不同部门和个人进行有建设性的交流和合作。这使我更加增强了自己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对立法和政策的协同配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四段:计划实施阶段的思考

在计划实施阶段,我们需要把计划中的各项任务具体化,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和工作流程,并确保计划的实施进度和质量。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的力量,实现我们的目标。同时,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及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修正计划,实现我们的目标。

第五段:结论

作为全国立法工作计划的参与者,我深刻意识到,立法工作需要我们的全力以赴和精益求精。我们需要注重方法和技术手段的学习和应用,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的力量,加强与各部门和个人的沟通和协作,切实做好计划的执行和评估,以实现我们的目标。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立法能力和水平,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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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立法工作计划篇11

4、如《办法》予以保留,则: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网上直报及社会调查机构违法调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概念、情节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较大,处罚力度是否应该加大。

三、课题分解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以及保留或者废止后的相关问题(调研课题中3、4两题)为各地必须调研内容。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课题分解如下:

6、钟楼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7、戚墅堰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地方统计立法调研将作为今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展所长,各司其责。市局已经成立了由局长陈荣平任组长,分管局长吴志刚、总统计师杨敏等为副组长的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调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立法调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选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的立法调研组,拟定调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2、深入调研。各地要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安排好调研活动。要动员局内各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统计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使得统计立法与统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力量,借力发力搞好调研;要采取深入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走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做到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确保取得实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调研成果,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

调研报告

。主要突出“新、高、实”。新是指调研报告要是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内容,要符合创新要求,人无我有;高是指调研报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论支撑;实是指调研报告要切合统计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调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时被采用,或虽未采用但被吸纳了精华,将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奖励。各地调研报告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部分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为深入学习《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宜都市纪委《印发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

工作方案

的通知》(都纪文[20xx]15号),现制定本局《暂行规定》执法情况立法调研阶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实施成效,总结分析《暂行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分析《暂行规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问题,总结粮食部门建章立制工作经验,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调研内容

(一)《暂行规定》实施的效果。

1、《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适用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各科室、机关工作人员对《暂行规定》的了解程度和对《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评价。

3、依据《暂行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暂行规定》的立法技术情况

1、《暂行规定》中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的情形设定是否全面、科学、明确,纪律责任追究方式设定是否合理,随着实践发展有哪些内容需要修订。

2、《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有无矛盾的内容,有无不衔接的地方。

3、《暂行规定》体例和框架、条文和字句是否科学、规范。

(三)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立法调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启动(20xx年7月下旬)。

1、局机关组织学习贯彻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制定下发本局具体工作方案。

(二)工作实施(20xx年8月)

1、深入学习宣传。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暂行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总结实施效果。认真总结《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机关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认真了解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征求对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4、开展调查研究。对《暂行规定》的实效性、可操作性、适应性和技术性进行分析,提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纠正和查处力度的办法和措施。

(三)

工作总结

(20xx年9月上旬)

1、撰写《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

工作报告

,于20xx年9月7日前报纪委调研室。

2、结合立法调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以局长刘青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邹莉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抓好统筹结合。把开展《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特别是贯穿于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中,与“三抓一促”活动相结合,与治庸问责相结合,切实做到统筹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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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立法工作计划篇13

市政府20xx年度的立法工作,以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十三五”发展的主题主线,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力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和解决实际问题。据此,对市政府20xx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草案)》(市环保局起草)。

2、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制定《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起草)。

3、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修改《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起草)。

4、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活动,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市住建局起草)。

(二)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无锡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2、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市质监局起草)。

(三)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1、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国土局等起草)。

2、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无锡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市工商局起草)。

(四)优化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

1、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制定《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市残联起草)。

2、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立法开展调研。

(二)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对统计管理立法开展调研。

(三) 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不动产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立法开展调研。

(一)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尽早落实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项目与相关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项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并就相关制度设计进行社会稳定等风险评估。在上报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同时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还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开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调研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充分调查,深入研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项目的,还应当形成法规初稿,未形成法规初稿且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原则上不作为20xx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属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调研项目的,如立法条件成熟,可以转为正式项目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计划。

(三)列入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对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推进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于20xx年3月31日前报送评估工作方案,经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评估报告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报送市法制办组织评审。评估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备查。

度立法工作计划篇14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4月17日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第一年,是贯彻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4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4月)

26月)

8月)

410月)

预算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2月)

564月)4月)6月)6月)8月)

度立法工作计划篇15

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梅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按照市委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统筹协调的基础上,20xx年法规项目安排如下:

(一)报批法规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二)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

(三)预备项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这些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搞好调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视情况在20xx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据立法法所赋予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继续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报批工作,重点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确保法规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加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市法制局、法规起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动进行协调,广泛凝聚共识。

探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发挥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度立法工作计划篇16

新的一年,新的开始,如何制定立法

工作计划

?下面是本站小编收集整理的立法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

工作方案

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四)交流经验。召开旅游单位、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收集整理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征求对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

工作报告

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

调研报告

。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1997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二、调研课题

度立法工作计划篇17

为深入学习《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宜都市纪委《印发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都纪文[20xx]15号),现制定本局《暂行规定》执法情况立法调研阶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实施成效,总结分析《暂行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分析《暂行规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问题,总结粮食部门建章立制工作经验,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调研内容

(一)《暂行规定》实施的效果。

1、《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适用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各科室、机关工作人员对《暂行规定》的了解程度和对《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评价。

3、依据《暂行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暂行规定》的立法技术情况

1、《暂行规定》中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的情形设定是否全面、科学、明确,纪律责任追究方式设定是否合理,随着实践发展有哪些内容需要修订。

2、《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有无矛盾的内容,有无不衔接的地方。

3、《暂行规定》体例和框架、条文和字句是否科学、规范。

(三)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立法调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启动(20xx年7月下旬)。

1、局机关组织学习贯彻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制定下发本局具体工作方案。

(二)工作实施(20xx年8月)

1、深入学习宣传。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暂行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总结实施效果。认真总结《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机关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认真了解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征求对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4、开展调查研究。对《暂行规定》的实效性、可操作性、适应性和技术性进行分析,提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纠正和查处力度的办法和措施。

(三)工作总结(20xx年9月上旬)

1、撰写《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报告,于20xx年9月7日前报纪委调研室。

2、结合立法调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以局长刘青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邹莉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抓好统筹结合。把开展《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特别是贯穿于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中,与“三抓一促”活动相结合,与治庸问责相结合,切实做到统筹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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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立法工作计划篇19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立法工作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个学法律专业的学生,我对于立法工作计划解读心得体会这个主题就有了一些自己的思考。接下来,我将从五个方面分别展开自己的观点。

一、立法工作计划的意义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其国家建设和治理的基础,而立法工作计划是维护法律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它通过统一立法思路、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来解决当前社会总体法律水平滞后、法律冲突多发等问题。同时,立法工作计划还能提高立法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立法工作计划的特点

立法工作计划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计划,其特点也愈发明显。首先,立法工作计划具有“针对性”。它不是无目的的,而是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制订的。其次,立法工作计划具有“指导性”。这就意味着,制订立法工作计划的目的是为推动规范法律制度,其制订目的在于为立法过程提供指导和建议。最后,立法工作计划具有“可操作性”。立法工作计划必须充分考虑到立法人员的能力、立法时间等具体因素,充分照顾国家的实际情况。

三、立法工作计划的制订过程

立法工作计划的制订有很多的具体流程,主要流程如下:

第一步:明确立法工作计划的目标。

第二步:组建立法工作计划的起草委员会。

第三步:起草委员会着手开始工作。

第四步:公开成文方针、序言等文件,开展广泛的协商和询问。

第五步:发布讨论稿,征求公众意见和意见。

第六步:修改并订正草案和意见。

第七步:提交给本国立法机关决定。

第八步:立法工作计划生效。

以上制订流程发生在政府和专业学者之间。政府通过赞助学术活动等方式表达自己的立法意图,学者则依据其学术造诣制定立法框架,进而输出立法建议。

四、如何加强立法工作计划

第一,建立总体统筹机制,明确立法工作计划工作的总体目标,加强逻辑合理性,推进各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

第二,强化公共信息透明度,既要开放机构内部信息,又要广泛接受民意调查、讨论、提案等参与,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创造力。

第三,强化加强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立法工作及时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立法工作进度顺畅。

第四,加强立法人员的廉洁,制定更为严格的立法程序和工作纪律规定。

五、结束语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性。在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注重提高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整合,更加深入地理解今后的立法工作计划。同时也将会注重自己的思考和协调能力的培养,以期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未来立法工作在中国的长效战略中会愈加重要。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途上,我坚信立法工作计划会在实践和经验的积累中逐渐做出更为重要的贡献。

度立法工作计划篇20

市政府20xx年度的立法工作,以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十三五”发展的主题主线,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力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和解决实际问题。据此,对市政府20xx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草案)》(市环保局起草)。

2、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制定《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起草)。

3、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修改《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起草)。

4、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活动,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市住建局起草)。

(二)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无锡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2、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市质监局起草)。

(三)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1、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国土局等起草)。

2、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无锡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市工商局起草)。

(四)优化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

1、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制定《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市残联起草)。

2、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立法开展调研。

(二)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对统计管理立法开展调研。

(三) 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不动产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立法开展调研。

(一)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尽早落实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项目与相关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项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并就相关制度设计进行社会稳定等风险评估。在上报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同时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还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开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调研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充分调查,深入研究,形成书面

调研报告

。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项目的,还应当形成法规初稿,未形成法规初稿且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原则上不作为20xx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属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调研项目的,如立法条件成熟,可以转为正式项目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计划。

(三)列入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对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推进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于20xx年3月31日前报送评估

工作方案

,经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评估报告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报送市法制办组织评审。评估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备查。

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梅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按照市委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统筹协调的基础上,20xx年法规项目安排如下:

(一)报批法规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二)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

(三)预备项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这些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搞好调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视情况在20xx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据立法法所赋予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继续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报批工作,重点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确保法规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加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市法制局、法规起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动进行协调,广泛凝聚共识。

探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发挥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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