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项目可以采取全过程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也可以采取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下面读趣百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22工程项目代建流程 代建工程项目工作程序范文五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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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第2篇:代建制流程(最终版)第3篇:代建制实施情况我公司从成立至今,希望由原来的单一监理逐步发展到目前有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项目代建等诸多业务领域。首先我们要对代建制予以理解,认识代建的概念和职责,培育各类人才,对重要岗位骨干人员敢于委以重任,完善企业对人才的激励体制,形成开展全过程代建业务的技术管理。我公司现有人员45名。其中高级工程师8名,工程师及经济师19名,初级职称人员为18名,公司人员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公司依托舟山市大陆连岛指挥部,公司大部分人员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公司近五年来的经营业务涉及舟山新区各个区县的公路建设。在舟山新区具有良好的信誉及业绩,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源。 我们公司工程代建专于:‚智力服务业‛,他的成果是从业人员的知识,实践经验和智力。对项目代建人员的素质要求是及为重要的:专业知识,管理水平和社会科学知识,还要有较强的语音表达能力和敏锐的思维能力。为此我们向前发展壮大,离不开一支技术水平高,知识结构合理,专业基础扎实,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和管理团队,而且要不据一格聚集人才,量体裁衣使用人才,积极培育人才,为各类人才提供发挥才能的舞台。我想我公司在这些年的代建工作中已经觉察到我们的不足,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建议领导,加大练内功的力度,才能真正的使公司的发展更上一层楼。 更重要的是政府行政要了解‚代建制‛和支持代建制的发展,政府各方应转变观念从思想上认识到推行‚代建制‛是社4第5篇:项目代建制2008/08/62008/09/7第8篇:代建制方案2008/08/92009-8-17 10:33:102008/09/11第12篇: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的资格(最终版)2008/09/132008/09/142008/10/152008/11/16

20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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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于2005年3月起正式推行代建制工作。之后,又先后发布了《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和《代建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的代建制工作,选择了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

浙江省第一个代建项目是“一校两院”(浙江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新校园)建设工程。至2008年上半年,共组织实施代建试点项目25个,建设规模69.7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7.4亿元,项目涉及机关、学校、医院、公安、消防、劳教、文化、民政等多个部门和领域。

另外,全省11个设区市中,已有宁波、绍兴、嘉兴、舟山、衢州等五市出台了代建制的具体规定,有9个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代建工作。各地以代建形式实施的项目130余项,概算总投资约30多亿元,其中已竣工项目70余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代建制实施情况

第2篇:代建制流程(最终版)

代建制工作流程

一、代建管理流程目的: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合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自治州和我县实际,指定本流程。

二、代建项目范围: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

(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

三、代建形式:代建项目可以采取全过程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也可以采取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

采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责任自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之日起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采取前期工作代理的代理责任为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采取建设实施代建的,代建责任自初步设计的组织实施开始至保修期终结。

四、代建工作管理步骤:

1、建设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做好合同备案。

2、实施代建制后,代建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①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②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③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合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中标合同报送发展和改革、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 ④负责项目施工、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⑤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款;

⑥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报表、资料;

⑦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⑧整理、汇编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建设资料、档案;

⑨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3、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事宜由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3篇:代建制实施情况

广东省代建制实施情况

我公司从成立至今,希望由原来的单一监理逐步发展到目前有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项目代建等诸多业务领域。首先我们要对代建制予以理解,认识代建的概念和职责,培育各类人才,对重要岗位骨干人员敢于委以重任,完善企业对人才的激励体制,形成开展全过程代建业务的技术管理。我公司现有人员45名。其中高级工程师8名,工程师及经济师19名,初级职称人员为18名,公司人员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公司依托舟山市大陆连岛指挥部,公司大部分人员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公司近五年来的经营业务涉及舟山新区各个区县的公路建设。在舟山新区具有良好的信誉及业绩,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源。 我们公司工程代建专于:‚智力服务业‛,他的成果是从业人员的知识,实践经验和智力。对项目代建人员的素质要求是及为重要的:专业知识,管理水平和社会科学知识,还要有较强的语音表达能力和敏锐的思维能力。为此我们向前发展壮大,离不开一支技术水平高,知识结构合理,专业基础扎实,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和管理团队,而且要不据一格聚集人才,量体裁衣使用人才,积极培育人才,为各类人才提供发挥才能的舞台。我想我公司在这些年的代建工作中已经觉察到我们的不足,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建议领导,加大练内功的力度,才能真正的使公司的发展更上一层楼。 更重要的是政府行政要了解‚代建制‛和支持代建制的发展,政府各方应转变观念从思想上认识到推行‚代建制‛是社4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对‚代建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助力要正确,有效的解决和疏导,要及时澄清对‚代建制‛的误认识。才能确保‚代建制‛健康且稳步的发展我认为代建在工程实施阶段的工作是至关重要。尤其是国家、地方政府没有一个明确法律依据的政策。

我们只能摸石头过河。在实践中,找到到达目标的方向现场管理人员就要依据当地实际,因人而益,因地而益来采取灵活的代建管理方法才能达到目标管理的目的。要正确理解工程代建制的概念及职责。而不是跟着业主意图一条路走到黑。不管是政府投资还是企业集资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具备的工作方法,即达到目标,又团结和协,才能圆满地完成代建工作,让社会改变对代建的积极评价。

近年来,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领域,国际上成熟的一种法人运作方式——代建制正在引起广泛的关注。自2000年以来,我国的上海、重庆、成都、深圳、北京、广州、贵阳、苏州和厦门等地先后开展了试点。2004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一、代建制项目管理的优越性

代建制是我国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创新。实践证明,

公路及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后,从根本上解决了同体监督的弊端,是公路及市政道路建设创新投资体制和流程再造、规范公路及市政道路建设市场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降低成本、确保工期的重要途径,既有利于转变管理职能,又有利于节约投资。

与传统的建设组织管理模式相比,建设项目代建有着明显的优势,即:降低业主技术经济风险,体现专业化管理优势,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成本,保证高质量的建设水准;符合国际惯例,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机构、人员较为稳定,便于监管,可以有效防止违法、违纪的发生。

代建制的管理由专业性强、具备相关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相关工程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这就使得部门负责人可以灵活地委派各子项目的工作人员,使管理工作层次鲜明,职责清晰,约束性强,整个管理系统能够高效地工作,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重点、难点工程都能做到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总结,提高了管理水平。

二、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项目代建资质,同时具有工程监理、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四)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及专

业技术人员。

三、舟山市公路及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可行性

随着我市公路及市政道路建设规模的增加,现有项目业主单位在每个项目组建一套基建班子,在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方面已面临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代建管理公司,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是大势所趋。实行代建制后,业主单位只需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后期运营管理等事项,而无需再抽调人员成立庞大的基建班子,只需成立业主代表处,配备少量工作人员负责业主应承担的相关业务,能大大减轻工作压力。

四、项目代建双方的职责

(一)项目业主的职责

1、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建设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和投资控制;

2、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3、负责概(预)算及修正概(预)算的报批;

4、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审查和报批;

5、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6、负责选择代建单位并签订代建合同;

7、负责工程计量支付的定期审查和核定,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并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8、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和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0、参与项目交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公路接管和养护手续;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代建单位的职责

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项目建设期间的管理职责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1、编制项目代建工作计划书,包括项目代建工作的范围、内容、控制要点、目标,项目代建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置及其岗位职责。

2、依法协助业主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向项目业主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文本;

3、协助办理由项目业主负责报批的事项;

4、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业主申报投资计划,按月向项目业主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5、负责代建期内的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6、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和交工验收,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7、编制项目竣工决算,负责项目竣工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

8、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9、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公路建设中拟采用的代建方式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公路及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代建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整体项目代建制

整体项目代建,由交通或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代理投资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勘察设计及监理,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决算,项目移交等。覆盖了除资金筹措与供应外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全部内容。

(二)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制

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制,是指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建。

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由交通或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

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依据《项目代建合同》,对整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进行代建管理。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工程招标、设计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组织协调工作,以及交工验收、工程保修、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

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具体情况,整体项目代建因牵涉面广,条件尚不成熟,建议首先以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制为重点进行试点。

六、代建单位费用管理

1、代建单位管理费用从批准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确定具体金额。

2、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与管理,项目代建管理费按《项目代建合同》的规定拨付;项目建设所需工程进度款经项目代建单位、业主单位核定后按规定拨付。

3、代建单位在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总投资如有节余,可从节省的资金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奖励费。具体数额按《项目代建合同》执行。

第5篇:项目代建制

针对贵公司规划中的“盾构设备厂区建设工程”及“道岔厂区建设工程”的项目特点,我所组织专家详细研究后,认为对该项目采用国际通行的“工程代建制”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一、工程代建制的含义及发展趋势

1、代建制的含义

代建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委托代理的合同设计方式,将工程组织与建设的全部或部分职能交由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简称代建人)完成的项目管理制度,其分为全过程代理和两阶段代理。全过程代理包括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规划设计、项目报审以及项目施工的招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整个建设过程,而两阶段代理一般从初步设计开始。

工程代建制是世界上一种比较先进和成熟的项目法人运作方式,在我国是对投资项目进行优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尝试。

2、代建制的发展趋势

工程代建制的提出,是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建筑业专业化、高级化发展的需要。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政府传统投资管理模式主要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及各委、办、局系统等领域工程建设,以专门的工程指挥部和各自的基建处为建设单位。1996年国家发改委要求,一般在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批准立项后,组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工程建设

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及建成后的运营。

由于工程项目的实施是一次性的任务,业主方因技术、管理等方面缺乏配套的力量,业主方自行进行项目管理往往有很大的局限性,即使配备了管理班子,没有连续的工程任务也不合理;况且由于政府项目自建、自管、自用,建设单位出于利益驱动,必然导致投资失控发生“三超”;项目的策划、实施和运营各个环节政府主管部门基本带有指令方式,缺乏比较、竞争,导致“三公”欠失等。

2001年,国内一些主要城市如上海、深圳、珠海等,相继出台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办法、意见,如上海市2001年12月出台《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计2001第0889号),要求从 2002年3月开始,若干局属建设单位将在改革、改制的基础上从3-5个将开工项目、5-10个前期项目入手,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试点工作。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变革率先在政府投资项目上取得突破。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该文件的成为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变革的一个里程碑。

二、现行的工程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1、从工程建设实施各环节的衔接分析

传统模式中的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基本上由一个系统(比如

建设系统、商业系统、卫生系统等)完成,由于各方同属一个系统,既有便于协调的有点,也有各环节质检责任不明、利益不清的缺点。尤其是对自建、自管、自用的项目,建设组织单位出于利益驱动,建设标准随意提高,造成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必然导致投资失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又是建成后该项目的使用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往往在设计、施工阶段随意修改设计、扩大规模、增加设备、提高标准、互相攀比,造成了工期延长,投资大大超标,追加预算,即发生所谓的“超概算、超预算、超决算”的“三超”现象。据有关数据,我国投资工程真正按计划投资完成的极少,多数超过预算的20%~30%,超过1~2倍的也屡见不鲜。

2、从工程建设各环节实施的方式分析

传统模式中的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单位的确定基本上由政府主管部门以行政指令的方式确定,缺乏比较、缺乏竞争、没有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部门垄断痕迹,容易导致效率的降低。

3、从建设单位的人员组成和转化分析

一方面,传统模式中的建设单位既要参与项目前期的策划、你搞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又要参与工程建设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包括基地选址、动拆迁、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标等,乃至项目建设的实施工程控制。应当说,上述工作对专业性要求。建设单位原专业不是工程建设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即非专业人士从事专业性很强的建设工程管理,难以肩负起建设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计划和投资效益的责任。投资主体缺位的后果是投资规模无法控

制、腐败现象发生、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建设秩序被破坏等。

另一方面,传统模式中的许多建设单位(尤其是工程指挥部)往往上一个新项目,就专门成立一个基建班子,这使很多行政机构人员膨胀,且这种临时性的基建班子大部分专业不配套,也没有工程管理经验的累积,随着项目完工,他们面临无事可干的问题,或者趋于解体,或者融入项目建成的运营管理主体之中。这就使得,要么是专业化的人才被浪费,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临时观念较严重,责任心较差,导致难以提高建设管理水平,难以积累起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要么工程实施不使用专业人才,导致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始终处于个较低的水平。

4、从工程建设的控制上分析

建设工程中的腐败贪污案件屡见不鲜,这主要是由于现行管理制度的不科学、不完善所造成的。业主掌握着在建设项目中最重要的资金使用权,选用哪一家设计、由谁施工、聘请谁监理、配套哪一家设备、选谁来装修等经常由业主说了算,即使在形式上也进行招标、业主的倾向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管理制度势必为腐败现象提供可行的空间。代建代管制度可最大限度的杜绝由于业主不懂专业而出现的错误,并且在工程进行当中的重要环节避免暗箱操作,也便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使建设工程的管理能按科学规律有序的进行,既符合市场规律,又可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助于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面控制。

三、工程代建制的优点

1、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如招标),从机制上确保防止“三超”行为的发生。

2、代建制保证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代建制下,被授予代建资质的代建单位是从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机构,有长期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技术人才,利用这样的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比使用单位自建自营更能保证项目设计水平、工程质量和造价控制。

3、工程代建制克服了传统项目的非专业化管理、投资“三超”、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等种种弊端,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代建合同,选择有经验的专业队伍,依靠专业人士,实行社会化管理,做到了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四分开”,建立了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方便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规范了投资建设程序;通过市场化运作,确立了投资者和建设者间相互关系,有效地加强了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4、工程代建制同时可以使相关部门单位免去了组织管理工程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务,解决了外行业主、分散管理、重复设置机构等问题,体现了专业化的现代生产发展的规律要求。

四、我所对该工程实施代建制管理的自身优势

1、我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大型事务所,在工程建设方面拥有如下多项资格,可为贵公司提供项目管理的从建设初期到竣工验收的全方位服务。

(1)财政部批准的资产评估资格

(2)财政部批准的投资评审资格

(3)建设部批准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格、通信工程预、结、决算编审资格

(4)建设部批准的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

(5)财政部批准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甲级资格

(6)湖南省建设厅批准的房地产评估资格

(7)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土地评估资格

2、丰富的人才资源库使我所在为贵公司的服务过程中可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我所拥有有各类专业人士163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50%,全所具备会计学教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工程师等各类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21人,具有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等各类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98人;注册会计师90人(含证券期货特许资格注册会计师4人),科技咨询师56人,注册资产评估师26人,造价工程师25人,土地估价师14人,注册税务师10人,房地产估价师11人,具有其他执业资格人士7人。

3、我所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方面经验丰富

我所是省内最先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结合长期的实践,湖南天华制定了严谨的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近年来已为华菱集团、湖南广播电视大学等十余家客户提供了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为客户合理地节省了大量的投资,深受客户欢迎。

4、遍布湖南主要城市的分所可为业主提供网络化的服务。

我所总部设立在长沙,在株洲、湘潭、岳阳都有设立分所,针对该项目分别在长沙、株洲同时进行的情况,遍布湖南主要城市的分所可为项目提供网络化的、更加优质的服务。

我们非常希望能和贵公司合作,为贵公司提供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服务,并通过我们的专业服务,为贵公司合理节约工程造价,按期、圆满地完成任务,用我们的智慧和能力为该项目的建设增添光彩。相信我们完全有能力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并一定能赢得贵公司的满意。

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200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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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起,北京市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互分离和市场竞争、专业管理的原则,开始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2002年5月,首先对北京回龙观医院病房楼项目进行了代建制试点。

2004年,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此后,按照“社会事业推广、其他领域试行”的思路,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检法司、党政工团、经贸、环保等多个领域的政府投资非经营项目逐步推行代建管理。

北京市的代建制工作,以公开招标选择代建人为主要形式。5年来,累计批复代建制项目65项,总投资约62亿元,目前已竣工24项,在建29项,已确定代建单位未开工的11项,未确定代建单位的1项。另外,北京工业大学体育馆等11个奥运项目也实行了代建管理。

在已确定代建单位的64个项目中,共有23家企业中标,其中,工程咨询类企业1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5家,工程总承包类企业5家。

河南省代建制实施情况

200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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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于2004年12月出台了《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对1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包括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2005年10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调人员组建代建办,开展代建试点工作,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要具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或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代建单位一般从初步设计批复以后实行代建。

截至目前,云南省共有三个项目实行代建。第一个代建项目--云南省艾滋病关爱中心工程已交付使用,另一个已完成代建项目为省工青妇女干部学校校园改造项目。云南省大德油库改扩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正在代建过程中,投资总额为8668.7万元。

另外,云南省昆明、玉溪、曲靖等市已分别成立了专门代建机构,隶属各市发展改革委管理。其中,昆明市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和玉溪市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已开展代建项目建设工作。

第8篇:代建制方案

工程代建制方案

200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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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从1998年开始探索改变传统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模式。1999年,经省政府正式批准,成立了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简称“项目中心”),作为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常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代建省统筹及财政自筹投资和省财政专项投资的部分非经营性公益项目。

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明确。项目中心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出齐以后正式开始介入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可提前介入。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体项目设计、咨询、监理单位和各专业的施工单位,并组织项目实施。

安徽省第一个代建项目是省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总建筑面积28880平方米,其中改造部分建筑面积63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1998年开始建设,2000年建成。在项目中心的管理下,该项目建设投资、质量、工期均得到了有效控制。截至目前,安徽省已累计委托代建项目共40个(含单项工程),总投资约21亿元,项目范围涉及省人大、省政协、省委党校、文化、体育、司法、国土等系统。

另外,全省已有合肥、芜湖、马鞍山、蚌埠等七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代建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各地以代建形式实施的项目近130项,总投资约75亿多元。

深圳市代建制实施情况

2009-8-17 10:33:10

从国家推出代建制的目的及代建制实施的过程来看,代建人的主体法律地位及其在代建制法律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成为了这项制度推行的关键,代建人也成为了整个制度实施的纽带和平台。但因代建制制度本身尚不完善,各地具体实施方式不尽相同,从而导致作为代建主体之一的代建人面临很多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本刊特邀请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刘汉文律师总结了各地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资格、职责及面临的法律问题等共性的内容,以期对代建制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一、代建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对于代建人应具备的资格,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重庆、厦门等地方出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等代建制管理办法中都有规定,各自规定的代建人资格标准并不统一,但总体而言,代建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代建人是具有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备独立履约能力。②代建人应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对资质的要求,一般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在上述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要求最低的为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③代建人应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④代建人应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⑤代建人应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另外,一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存在某种情形之一的代建人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主要包括:①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②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③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④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实际上,目前可从事代建工作的法人机构(代建人)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咨询类公司,包括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造价管理、招标公司、具有咨询资质的设计院等;二是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公司,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融资公司等。根据政府投资代建工程当前的要求,不论哪类公司,都必须具有咨询或招标或工程造价或工程总承包的相应资质,且具有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能力或业绩。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代建机构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

二、代建制中代建人的主要职责

在代建制中由于代建人实施代建的阶段不同,代建人的职责也有所不同,一般分为前期工作代建人的职责及建设实施代建人的职责,全程项目建设代建则包括上述两个阶段,其中代建人的职责即是上述两个阶段的职责内容。也即,代建人作为政府委托的项目建设阶段的管理主体,在政府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并利用自己专业的技术力量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在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前期准备、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的招标选定及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整个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进行专业化的控制与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地实现合同目标。同时,代建人还负责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其具体职责内容主要为:①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及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编制并向委托方报送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项目投资总控制计划及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含项目前期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阶段资金使用计划)。②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及使用人提供的项目功能需求报告,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③在项目建设期间,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对施工阶段的项目建设实行全面管理与协调。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工程服务商和承包商。但是,与代建人具有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工作。⑤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涉及投资、财政、规划、环保、建设、国土房管、消防、市政、园林、绿化及文物保护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⑥项目建成后,代建人协助委托人组织,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⑦编制工程项目决算报告,依法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⑧包括投资效益分析在内的建设项目后评估。

上述内容只是对代建人职责的简化概括,在具体实施时,代建人的职责履行程序更为复杂,内容更加繁多。

三、代建人在实施代建行为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对项目管理代建制制度本身没有明确的立法依据可以遵循,在目前我国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中,由于代建制与各种现行制度、法律的不配套,出现了一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代建制企业的发展目前也存在较多问题。而各城市对该制度的理解不同、实施过程中采取不同的方式和途径,导致代建制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特点:①没有明确的代建资质,以其他建筑类资质代替代建资质,代建人、代建资质的选则具有任意性。②代建管理合同没有统一规范,委托和代理的法律概念不清晰,签订合同主体不明确。③在代建管理内容上,各地方规定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至项目后分析评估在内的全部管理程序中任意选取,繁简不一,各不相同。④代建人的利润机制缺乏激励,以低比例管理收费为主的利润体制与在项目进展过程中的繁琐制约结合起来,降低了目前代建人在选择项目管理和选择专业建筑项目对比上的能动性。⑤代建企业工程全程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的管理素质不能适应所承接管理任务。以上是代建制实践中反映出的特点,但对于代建人而言,其在实施具体代建过程中还存在或面临以下法律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权、责、利不明晰是代建人实施代建项目的主要桎梏。

首先,代建制名称本身决定了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顾名思义,“代建制”是指“代理”建设单位(业主)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制度”。法律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显而易见,我国实际执行的“代建制”却与法定的代理概念存在很多差异之处,其赋予了代建人在建设活动中独立的主体资格,即代建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作为合同一方的主体,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行为特点更近似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代建人是法律上的代理人或是受托人不是很明确。其次,代建人与项目代建中的其他各方的法律关系定位不明确。我国现有的建筑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代建人明确的主体地位,各代建合同由于认识不一致,责权利的约定也不明晰。为了适应形式,很多总承包合同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咨询合同被冠以“代建合同”之名,造成法律关系的混淆,无法识别。另外,“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厦门模式”、“深圳模式”等多种代建形式的出现,产生了各种模式中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代建资格、具体职责、管理形式及与使用单位、投资单位权责分配的不同,从而导致各种关系难以厘清。第三,由于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的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如立项委托,代建人在法律上不能成为项目主体,其它诸如土地许可证的问题、规划许可证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以及最后办理资产移交,在特定程序中代建人起什么作用,能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均没有明确依据甚至参考的规定,造成了代建人的独立性受到制约,工作中多显被动。而且在实践中,代建合同的签订内容和方式不规范,代建人和使用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往往难以明确划分,就出现了诸如使用单位或是不积极配合或是过分干预代建行为的现象,使代建制在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所以,若要使得代建制进一步健康发展,就必须明确代建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对代建人与使用单位、投资单位等的责、权、利关系进一步的划清。

2、准入制度设臵模糊不清,使代建人在法律上有名无实。

《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也规定了“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据此规定,由于代建活动是建筑活动,并提供公众服务,关系公共利益,代建人就必须具备“代建资格”。但是,《建筑法》只对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没有提出“代建资质”。因没有统一立法,各地对代建人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比较模糊,对代建人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专业人员配备、代建资格管理等均没有明确的标准依据,各地均以工程设计、

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等资质来代替或认定代建人资质资格,从而造成在代建人资质类型等级的落实上参差不齐,所谓的“代建人”从法律角度上讲就显得有名无实了。

3、代建人在现有制度下实施代建行为面临很多法律风险。

代建制的着眼点就在“代建”,也就是不再由建设单位(业主)直接参与工程建设,而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代建人进行全过程或局部的项目管理。很明显,建设项目的风险也由建设单位(业主)转移到了代建人身上了。实践中,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面临着许多前所未见的风险。这些风险中,有些或与代建人自身的能力密切相关,有些或与具体的项目特点有关,有些或与制度本身的设臵有关,有些或与各种因素综合产生的结果有关。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

(1)“小代建人”的风险。实施代建制的主要意图就是实现“建设、管理、使用”三位一体的分离,提高投资效益。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存在的代建行为格局为“大业主、小代建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双方签订了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在代建制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建设单位(业主)为了自身或部门利益,对代建工作横加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代建人对项目的管理,加大了相关风险,同时也影响代建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该风险有可能会成为代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大部分风险的源头。

(2)项目过程管理风险。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后,首先面临的是项目建设前期手续的办理问题。以往项目建设的前期手续都由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并取得相关的批复,随着代建人依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深入到项目建设中,这些手续和相关批复都应由代建人办理和管理。但如前所述,目前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仍然模糊不清,其独立实施相关行为还缺少法律支持,亦无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给予保证和支撑。从而造成代建人在得到代建的相关权限之后,首先面临的就是前期配套手续办理的尴尬。其次,由于代建制在代建人的资格准入上无统一标准,参与代建的代建人只拥有工程设计、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承包等的一种或几种资质,其管理人员拥有的知识及经验也仅限于其中的某一部分,故其全过程管理和综合协调的知识及经验明显不足,故而可能造成许多管理失误风险。第三,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合同管理,因在合同管理中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合同管理已成为所有企业普遍认同的最重要的管理内容之一。由于代建行为的实施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支持,故代建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及与投资单位、使用单位的权责划分均是依据代建合同产生的,代建合同成了项目代建各方实施具体行为的纲领,其具体实施及管理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另外,代建人还要对外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采购合同等大量合同,只有通过合同管理,才能划分各参与方的工作范围界面、责任和权限、风险和利益的分配机制、各参与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等问题。如果在代建项目的过程管理中,合同管理混乱,必然会带来相关的一系列风险,一时的项目合同管理失误,甚至会对代建人造成毁灭性打击。

(3)投资控制风险。控制项目投资是国家实施代建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代建人通过专业化管理,实现项目预定投资额的有效控制,成为代建人实施代建项目合同的重要考核指标。对此问题,大部分的地方代建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建设实施代建人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人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还规定,若存在上述行为的,该建设实施代建人在1~3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的投标工作。显然,若代建人不能在代建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工程承包阶段、建造过程中变更造价以及结算造价等阶段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代建项目投资就难免会突破预算,其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倾家荡产”,这也就违背了实施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初衷。

(4)违反禁止性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风险。在制度设臵上,我国的代建制对代建人的某些行为给予了禁止性规定,而且在代建合同中,这些规定作为合同条款被明确约定。如代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代建人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与代建人具有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工作;代建人不得将所代建的项目转包和分包;代建项目投资不得超出预算等。同时,代建人必须以合同总价的10%~30%设定履约保函,以保

证合同的正确、全面、及时履行。若代建人违反了上述规(约)定,则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投标,将违规记录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扣除履约保证金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其结果也可能使代建人最终退出工程项目代建市场。

(5)代建费用风险。在工程项目代建中,代建人不仅要对工程设计、征地、方案报审、工程投资控制、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验收、档案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更重要的是必须熟悉项目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为所有项目各方利益主体创造有利的条件,从不同的侧面来推进工程的顺利实施。据此,代建人应该按照市场原则收取合理的代建费用。在实践中,代建费用是通过招标确定,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且在多数情形下,代建费用是采用预算投资固定比例与投资节余奖励结合的方式计取的。可以肯定,这种方式有它的科学性,然而,当投资单位/使用单位确定的代建费用过低,尤其是很多单位以“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工程实施阶段的费用)的标准确定代建费时,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当项目代建中采用预算投资固定比例与投资节余奖励结合的方式计取代建费用时,代建人就会努力通过项目投资资金节余来争取获得与其付出价值相当的报酬,这就可能导致代建人以降低项目标准或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来获取较高的代建费用。而与此同时,作为使用单位又监督代建人尽可能的提高工程质量,并将预算审批资金全部运用到工程中去,两者的博弈使得代建人代建费用的获取充满变数,代建人面临的风险不言而喻。

四、结论

作为新鲜事物出现的代建制,其广阔的发展空间将促使大量的企业涌入项目代建市场。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代建制度还需在概念定位、代建人准入制度的统一设臵、代建人法律主体的确定、代建业务范围的明确、代建服务费的计取、代建工程项目行政法律关系的确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它也将对运作代建项目的代建人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一个代建人,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管理水平,迎合市场的变化,增强自身的实战能力,真正做到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和抗拒代建项目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才能在如今竞争激烈的代建市场中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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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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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于2006年2月颁布实施《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规定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是专门成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代建项目管理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目前,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代建项目共17项,计划总投资14.51亿元。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共10项,其中有10项为房屋建筑工程,4项为信息化项目。

另外,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已有14个市成立了代建管理机构,其中广州、深圳、珠海等10个市已展开代建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

浙江省代建制实施情况

第12篇: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的资格(最终版)

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的资格、职责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200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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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5]43号)。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总投资超过2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达50%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代建。

自治区代建管理部门的牵头单位是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协助,代建费率上限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区级代建制的基本模式是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市级代建制是以确定短名单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根据项目不同,代建工作分为三种情况实施:一是全过程代建;二是项目前期工作代建,主要包括可研和初步设计;三是建设实施阶段代建。

截至目前,自治区本级代建试点项目共有三个。第一个代建项目是广西科技馆(新馆),另两个代建项目分别是广西妇女干部学校综合楼和广西妇女儿童医院。

北京市代建制实施情况

200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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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常务会审定,河南省于2006年12月7日正式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6]90号)。根据办法规定,省级政府全额投资的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含国家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是代建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实行代建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招标机构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在项目

可研批复之后开始实施代建工作。省财政厅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选址、施工许可、施工协调、质量检查等相关事宜。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检查。

目前,河南省代建工作仍处于试点阶段。第一个实施代建的试点项目是省民政厅综合楼办公楼项目,该项目已基本完工,项目投资可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

另外,河南省十八个省辖市中目前已有十二个市开展代建制工作。其中,七个市已出台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三个市开始代建制项目建设,两个市已有完工的代建项目。

湖南省代建制实施情况

20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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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的代建工作包括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和成立专门代建机构两种组织模式。

2002年7月,深圳市政府成立副局级事业单位深圳市建筑工务局,隶属市建设局归口管理,负责市本级除水务和交通项目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工作。2004年5月,升格为直属市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截至2008年8月底,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负责代建的项目有150多项。

2003年10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南坪快速路一期工程由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代建,成为深圳市第一个由企业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2005年2月,在东部沿海高速公路莲塘至盐田段项目上,深圳市对代建单位进行了公开招标。2005年10月,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政府投资公路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目前深圳市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已有20多项,以交通项目居多,主要有南坪快速路一期、二期、深盐二通道、西部港区疏港通道、北通道、红棉路、丹荷路等项目。

云南省代建制实施情况

200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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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发[2005]52号文印发了《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及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省发展改革委是代建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工作,研究提出代建制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代建制资质认定、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费用及资金拨付等相关配套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日,经省政府同意,在省发展改革委设立“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

实行代建的项目,部分从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代建,部分从初步设计后实行阶段性代建,代建单位主要是具有实力、资质合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设计单位和监理公司。截至目前,已选择了省科协办公楼、省社科院综合楼、省科技馆、省青少年活动中心、省气象预警防灾减灾中心,省老干部活动中心二期共6个项目开展代建制试点,投资总规模达10多亿元。

安徽省代建制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