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工会,各工委,各基层工会:

今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颁布实施5周年,为进一步加大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工作力度,加强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按照省总女职委《关于开展2017年xx省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x工女委〔2017〕x号)要求,区总女职工委员会决定以“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主题,在2017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工会工作和妇女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把握新形势新常态下中央、省委和全总女职委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和职工群众的新期待,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xx实践,紧扣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实现“两个跨越”和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xx、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大局,广泛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大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着力加强机制建设,创新载体手段,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活动内容

(一)持续推进,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持续开展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将《特别规定》作为重点宣传内容,着力推动《特别规定》宣传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通过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培训,加强用人单位增强守法意识;组织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引导女职工学法、懂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在工会干部队伍的培训中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注重工会干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

(二)积极作为,做实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及履约工作。各基层工会要结合《关于开展2017年度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的通知》(川工发〔2017〕6号)的相关要求,深入企业、行业(区域)一线开展调查,以中小非公企业和女职工相对集中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对未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及合同到期未续签企业集中开展要约行动,加强对本地重要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以及更多知识密集型产业、工业园区的指导工作,推动协商、签约、履约程序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提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约质量、增强履约实效。

(三)加强协作,深入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积极参与地方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相关执法监督工作。以非公及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将《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范畴。对违反《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提出督促整改意见,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对逾期不整改的,各基层工会组织要及时介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可直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积极参与侵害女职工权益案件调查处理,及时反映女职工利益诉求,提出工会女职工组织意见主张,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活动方案,细化活动内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有效开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以一线女职工特别是女农民工、女劳务派遣工为重点对象,深入基层、深入女职工,深入了解掌握女职工劳动权利、特殊劳动保护、生育待遇落实等权益实现情况,着力推动解决女职工权益维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

(三)创新活动方式。主动适应新媒体,广泛应用和职工生活方式深刻变化的新趋势,注重树立“互联网+”思维,探索创新活动组织和宣传方式,推进网下工作与网上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拓展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参与面,扩大活动影响力。

(四)及时报送材料。

1.各基层工会要及时报送活动信息、图片资料,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将在区总网站实时发布各基层工会活动启动和开展情况。

2.各基层工会要总结5年来本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典型经验(如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有益经验、参与调查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典型个案的有效做法等),区总工会将适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通过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女职工工作的开展。

3.按照工作安排,现将部分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目附后,各基层单位工会可结合相关法规规定补充设计竞赛题目,组织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填报活动情况表并报送。

4.请于2017年3月22日前将本地区5年来女职工组织维权典型经验(具体要求见第2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情况表及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总结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至区总女职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