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厂房施工合同1


彩钢房工程施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加强共同合作,确保双方在制作安装过程中的权力、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此共同执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二、工程施工范围、内容、造价及日期

2.1工程造价: 工程单价 元/平方 ,建筑面积约平方,工程总价元。[包含门窗]最终按实际建筑满外滴水面积决算。(不含税。)

2.2协议期限: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如遇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做相应顺延:

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拒因素;(雨雪天气、钢构安装5级以上大风、彩板安装4级以上大风,雾霾能见度小于50米等其它自然灾害)

政治原因,重要节假日(春节、灯节、端午节,国庆节等)

甲方付款不及时

三、付款方式:

工人进场甲方应付乙方百分之5为定金,地基全部完成甲方应付乙方百分之20作为材料款,乙方钢结构到场甲方应付到工程款全部的百分之70[包含前面的百分25],框架吊装完成付乙方百分之20,工程结束结清尾款。

四、甲方责任

4.1甲方应做好施工红线以内的“三通一平”工作,负责红线道路的维修,做好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拆迁清除全部障碍物(如架空隐蔽等)并提供相关隐蔽障碍物的资料。

4.2甲方负责提供设施电源,满足施工期间的电量需求,确保线路的安全。并派驻工地代表一名同乙方代表一同对本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控,直至本工程竣工。

4.3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四邻的关系,施工人员的吃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需提供住宿场地),确保乙方顺利施工。

4.5施工完成后,甲方应在2日组织验收,并出具相关的验收手续。验收方为甲方自验,本工程不存在其他任何单位对工程的验收。

4.6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如因甲方付款延迟造成的乙方工期顺延,乙方不负超出工期责任。如因甲方付款不及时造成乙方无法正常施工,甲方应赔付乙方经济损失每天3000元。

4.7施工期间如遇到各种官方罚款与乙方没关系如.环保.地税.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等等

五、乙方责任

5.1确保施工人员设施齐全,在施工期间乙方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4乙方自行管理施工人员,甲方不需负责任何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若需购买保险,乙方负责),乙方人员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5.5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造成材料的损耗及浪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6因钢结构材料为二手结构,乙方应做到全部钢材的防腐喷漆。彩瓦为全新彩瓦。

六、工程合同变更及合同货款的调整

6.1如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应提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进行设计的更换。

6.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3日内,以书面行式甲方提供工程合同价格的变更报告,经甲方核准后对该工程付款进行调整拨付。

七、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

以甲乙双方商量的方案进行施工,乙方应出具所有的材料清单和型号。

八、违约责任

8.1乙方施工完毕后须通知甲方进行验收(时间为乙方书面通知甲方7日内),甲方如不配合或拖延验收、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本工程均视为本工程已验收为合格工程(乙方承担工程范围内),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均有甲方负责。

8.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全额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外,另需支付守约方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十作为补偿。

九、不可抗力因素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该方对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期间不能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责任。本合同双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约束。双方都应最大努力的将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并商议解决相关问题。由于本合同的特殊性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在本合同中视为不可抗力事故。

十、诉讼管辖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十一、工业保密

若乙方进入甲方生产区域,不可向外部泄露甲方的任何生产或其他相关信息,甲方在乙方公司视察期间所见所闻不可向乙方同行业提供,所引起的所有不良现象及结果,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售后服务

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因是旧结构乙方只对屋面漏雨质保二年。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2 份,甲方 1份,乙方1 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复印件或传真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地 址:地 址:

帐号: 帐号:

电 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 月 日签约日期:年 月日


彩钢厂房施工合同2


彩钢棚拆除方案

一、工程概要

鉴于贵公司项目部所承建的项目已经临近结束,现对工地搅拌站彩钢棚进行拆除,作好退场准备。搅拌站工地现场路面全部混凝土硬化,符合起重设备的作业环境。

二、拆除前的准备工作

1.人员准备

我方配备施工人员明细如下:

序号

工种

人数

备注

1

工程师

1

2

工长

1

3

安全员

1

4

另装工

2

5

拆除人员

8

6

电工

1

7

其他人员

2

2.机械准备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1

吊车

1

25TK5

2

工人

2

3

手电钻

6

4

主电源线

200

5

两项电线

100

6

棕绳

80

7

安全带

8

3.材料准备

我方提供足够的相关材料

贵方需提供现场的施工用电、主电源,距离保证在100米的范围内功率满足施工,理好现场。

三、彩钢棚拆除

1. 拆除流程

顶板

檩条

主梁

整理现场

2. 施工

(1)首先施工人员从立柱爬往棚顶系好安全带,用电钻把瓦钉取下来,把彩钢板用棕绳送往棚下,以此类推把所有彩钢瓦拆除后进行檩条拆除。

(2)檩条拆除,首先用绳索把檩条一端固定好,绳索的另一端固定在主梁上,电焊工进行切割,切割完毕后,用绳索将檩条运往地面,以此类推,将所有檩条拆除完毕后,进行主梁拆除

(3)主梁拆除,首先用钢丝绳把主梁和吊车的吊钩连接好,钢丝绳收紧到指定程度,切割人员从立柱根部进行切割,切割完毕后用吊车将立柱放置与地面平行,以此类推,将所有立柱拆除完后进行整理现场。

(4)整理现场,将拆除的所有材料都集中到贵方指定地点,摆放整齐,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整洁。

四、安全管理及保证措施

对所有从事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职工施工安全纪律的自觉性,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伤害自己,达到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零事故施工。

五、文明施工

工地施工和生活垃圾弃置指定地点,保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施工期间要做到扰民的防护措施进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必须佩戴安全帽,杜绝违章施工,野蛮事情发生。


彩钢厂房施工合同3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B6AN0G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将依法承租的坐落于的生产车间、仓库、办公用房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转租给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1.1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的基本情况如下:

租赁物产权人:

租赁物的具体位置:

厂房建筑面积:6800㎡

土地使用性质:工业用地

经双方确认,租赁物的具体范围详见合同附件一,以附件一红线划定的生产车间、仓库、办公用房等为准。

1.2 甲方同意在将其依法承租的上述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具备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等亦提供给乙方使用,房屋交付时的状态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附件二,厂房应当交付消防、电源设施施工图。

1.3 甲方保证有权按照本约定将租赁物转租给乙方,且该转租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该租赁物无查封、抵押债务及欠缴税费、水电费等情况。如因上述未结事项或其它原因产生任何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1.4 甲方保证房屋及附件二中的全部房屋设施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消防及环保要求标准,能够满足乙方使用,乙方确认上述设施、设备完好后接受移交。如房屋主体结构、或附属设施、设备在正常使用当中出现故障,由甲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分配详附件三。

第二条租赁物用途

乙方承租上述租赁物用于造纸厂(是否对请确认)生产经营,甲方允许乙方在租赁期间充分行使租赁物的使用权,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以转租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其他单位使用。甲方允许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造、装修等。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付租赁物,任何一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

4.1 出租租赁物年租金为【】元,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甲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4.2 租赁物自交付之日起【】个月免计租金,即【】年【】月【】日开始计租。租金每半年结算一次,第一期的租金从计租日起满半年的下一月15日前支付,之后的每期租金从对应的结算周期起第一个月15日前支付当期租金。乙方应将租金转账至甲方如下账户中: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4.3 按照法律规定出租房屋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由【】方负担。

4.4 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出租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而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双方约定由 乙 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优先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

本协议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双方续订租赁合同的租赁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在乙方承租期间,产权人出卖租赁物的,甲方应当提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甲方保证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产权人对于房屋的处分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养护

6.1 如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出现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天内修理完毕,乙方应予积极协助。

如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出现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亦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修缮,届时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在下次支付租金时直接扣除,如果全部租金已经支付,甲方应当返还乙方相应费用。

6.2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由乙方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甲方未向乙方交付消防、电源施工资料致使乙方不能实施消防、电源维护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承诺与保证

7.1为保证乙方承租并实现合同目的,甲方同意以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建议贵司要求甲方提供相应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和其他权利,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担保物。

7.2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仍应受本合同约束,直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第八条租赁物的装修与处置限制

8.1 乙方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装修、加固、改造或增设设备、设施,费用由乙方自理,增加的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

8.2 在租赁期间,甲方保证产权人及甲方不再将租赁物转租或进行其他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处置。

8.3 如在乙方承租期间,该租赁物因被依法列入租赁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或该租赁物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收、征用该租赁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或者征地等相关单位对租赁标的的补偿,乙方有权获得其增建的地上物或者地下物、增设设施、设备折价补偿、装修损失、停业损失、预期利润、设备搬迁补偿、不可拆迁设备的重置折价、周转期费用、人员安置费等相关补偿。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9.1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租赁物。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1甲方对转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9.2.2出租的房屋因质量问题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9.2.3甲方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停止生产经营【】天以上的。

9.2.4其他甲方不履行本合约定义务的情形,经乙方催告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9.3.1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

9.3.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个月的。

9.3.3 其他乙方不履行本合约定义务的情形,经甲方催告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9.4 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9.1、9.2、9.3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9.5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将租赁物内乙方的物品搬走,不能搬走或搬走价值显著降低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给与乙方一定的补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由于甲方与产权人的租赁合同解除或甲方与产权人发生纠纷或甲方对房屋转租给乙方存在权利瑕疵,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该租赁物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甲方应当赔偿。本条款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损失、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安置费、重新承租厂房的租金差额及重新装修所需费用等所有损失。

10.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向甲方支付按应付未付租金每日【0.2】%的违约金。

10.3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10.4 甲方应当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出现与该房产有关的纠纷事件,如果发生纠纷或有第三人向乙方主张权利的,甲方除了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付责任以外,还应按照10.1 条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5由于甲方或者产权人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应当按年租金总额的【0.2】%/日向乙方支付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租金,造成乙方停产的,甲方应当甲方按照10.1 条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 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应当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 因不可抗力导致出租房屋毁损或造成损失、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或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战争、疫情、政府行为等)。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3.2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3.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3.4 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但未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合同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4.2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4.3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和附件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此下无正文)

合同附件:

附件一:租赁物的范围

附件二:租赁物交付时的基本情况(楼层、房屋交付时装修、设施、设备情况的照片及文字性资料)

附件三:租赁物的维修责任分配

合同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彩钢厂房施工合同4


厂房建设代理合同

甲方:应城市榕晟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品皓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湖北品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约定,达成如下合同:

一、总则

1、由于湖北品皓科技有限公司内部矛盾的原因,致使原2013年5月16日应城市榕晟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品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建设代理合同无法实施,现甲乙双方商定调整的合同内容与原合同发生实质性改变,故2013年5月16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厂房代理合同予以作废。

2、甲方是本项目建设的代理方,受乙方委托,全面、具体实施本厂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和手续办理。

3、乙方是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方,委托甲方对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在内的所有事项代理(代办)。

二、代理事项的约定

本合同所约定的代理事项包括代征建设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和代办建设所需的一切事项和手续。

1、代征建设用地及批准建设规模

1)项目用地规模:39.2亩(以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实测面积为准)

2)项目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3)用地取得方式:出让用地。

4)用地年限:50年(以土地权属证书登记为准);

5)建设规模:约定建筑面积15520平方米。

2、代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内容:适时完成硬化道路、景观绿化、给排水管、高压电缆、互联网、天然气、有线电视等配套建设工程到乙方厂院外墙边,并确保适用。

3、代理(代办)建设相关事宜和手续内容:包括项目备案、土地征用、规划服务、总体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审图、勘测、放线定桩、建设许可证、质量监督、监理、消防达标、环保评估、环境评测、安全监督、垃圾处理、人防工程、白蚁防治、策划广告、产权登记、工商税务登记等事宜和手续。

甲方必须按照上述全部委托代理内容进行配套和服务。

三、代理款额度和支付方式的约定

代理款额度:本项目代理款按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单位面积“大包干”,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30元(包括代收代付土地款50元/ m2,园区配套工程为300元/ m2,管理费为80元/ m2),计667.36万元(15520平方米*430元/平方米),实收代理款以竣工验收的实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少于本合同约定面积时已约定面积为准结算。

2、代理款支付方式:签订本合同时(11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3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在乙方房地产抵押贷款到位时付款到总代理款的80%,下余部分最迟不迟于2015年12月30日付清。

四、项目建设工期和厂房启用时间约定:

乙方要确保此工程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10月 日前)复工建设,2015年元月底前(或春节前)竣工。主要机械设备不迟于2015年3月进厂安装。厂房完工后3个月内按甲乙双方约定的行业范围投入生产经营。

五、办理两证(土地证、房产证)的约定:

厂房竣工后一年内,甲方为乙方办理厂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协助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具体办理时间以政府土地部门确定的时间为准。

六、厂房建设规模、标准的约定

乙方确保厂房建设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统一外观设计、容积率和使用性质实施建设,如有违反,造成的罚款或撤除等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税收优惠政策约定:乙方可享受应城市招商引进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乙方必须按政策交纳该厂房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八、物业管理的约定

本项目厂房建成后,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按照物业费标准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九、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完成配套建设和有关事项的服务。

(2)在乙方确保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和厂房启用时间的情况下,及时为乙方协调房地产按揭或抵押贷款。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办理厂房的权属证书。

(4)负责做好乙方项目建设的行政协调服务工作,对非法干预乙方项目建设的现象甲方要及时作出处理,确保建设顺利进行。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有权向甲方了解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有关手续办理等情况。

(2)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代理费用。

(3)为甲方办理该项目的土地证、产权证等系列手续提供必要的配合。

(4)乙方建筑、安装所需的施工费、材料费、建安税等全部开支均由乙方自理。

十、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3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2)如果签约后,在乙方应付给甲方的代理款未付到位之前,乙方迟迟不能按约定实施本项目建设,致使该项目不能正常运行,视作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将委托甲方征用的土地无偿转让过户(归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因土地二次转让所产生的税费及甲乙双方的有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逾期支付代理费用时,根据逾期天数和所欠款项额度,按照市场借款利率(月息20‰)计算,由乙方补偿给甲方。

2、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配套设施不到位或有关手续办理不及时而影响拖延乙方施工时间,根据厂房延期竣工的天数和乙方已付建设费用的额度,按照市场借款利率(月息20‰)计算,由甲方补偿给乙方。

2)如果甲方不按约定为乙方办理两证(土地证、房产证)而影响乙方正常融资,乙方可追究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一、争议的处理

当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为便于甲方开展工作,乙方要随时向甲方提供公章和法人印章。

3、院内配套设施、变压器由乙方自理。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4分,甲、乙双方各执2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时间:2014年11月 日

签约地点:应城市榕晟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


彩钢厂房施工合同5


编号: 号

标准化厂房购买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工商注册号(本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邮编: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项目名称)厂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厂房的基本情况

1、甲方开发的(项目名称)坐落在,土地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

2、乙方购买(项目名称)标准化厂房 号第 层A区,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测绘报告为准。

3、甲方所提供厂房按照不超过30W/M2用电负荷标准和正常工业用水等配置,不提供天然气,能保证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该厂房属 框架结构,设计的防火等级为 丙 类,荷载标准为300KG/M2 。如乙方未按此标准合理使用房屋给甲方园区的其他业主造成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房屋另售、退还乙方已付房款(不计息)。

如乙方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涉及水电气增容事项须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相关增容费用和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须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并工商注册在园区所在地,甲方才可为乙方开具用水、用电增值税发票。

4、对所购买的厂房,乙方应积极妥善维护,服从园区统一物业管理,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不得自行拆除重建,不得违章搭建相关简易棚或附属房屋。。

二、厂房的价格及其它费用

1、按建筑面积计算,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小写);总购房款为人民币元 (大写),¥元(小写)。厂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政府相关部门实测面积据实结算。产权登记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契税、登记费、交易费和印花税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土地使用税费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3、乙方须在所属地办理生产(经营性)企业工商注册(变更),产业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区)规定的环保要求,同时遵守甲方园区内的统一物业管理和服务,按期按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4、乙方承诺:全部正常达产后,形成年产值120 万元(销售收入 / 万元),年税收 10万元。同时,乙方须在厂房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正式投产,投产后初步形成年度产值税收达到乙方承诺标准的80%以上(须符合所在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产值税收的规定,即年产值不低于3000 元/M2,年税收不低于 200 元/M2标准,根据项目所在地实际政策要求填写),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产,解除本合同,返还乙方已支付购房款(不计息)。但乙方需按照 15 元/M2/月的租金缴纳厂房使用期间的租赁费用(该款从乙方已支付的房款中直接扣除),其装修和附属设施由乙方无偿拆除并恢复原有使用功能。

5、电梯的使用。甲方交付厂房后,电梯年检、维保和安全管理等事项由乙方承担(或者由乙方所在的厂房、共用电梯单位共同承担),此费用单独缴纳或分摊到物业费中缴纳,具体缴纳形式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为准。

三、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一)乙方按下列第2 种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即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购买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2、银行按揭付款。

(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购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须支付至总房款的 50 %。

(2)剩余的房款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的银行按揭手续。若因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按照银行要求及时提供完整手续、乙方自身资信状况不佳或因国家政策调整要求提高首付比例)造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银行无法办理按揭手续的,乙方应自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

3、分期付款

(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补充上述1(2):甲方依据该条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30日内前往甲方处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之后由甲方从乙方的已付款中扣除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乙方;乙方逾期不与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应另支付违约金2万元;如甲方起诉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承担以上两部分违约金外,还需承担甲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并赔偿甲方的其他全部损失。

四、厂房交付期限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一)厂房交付

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应付款项的,甲方应当在2018年10 月31 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 (具体交房时间以甲乙双方和物业公司签署的交接表为准)。乙方未付清任一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且不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2、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的;

 (2)政府部门所通知的重大设计变更;

(3)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工程建设延期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的;

(4)因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动或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为导致逾期交房的。

(二)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乙方依据上述1(2)条款解除合同时,行使解除合同权的期限为自乙方的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厂房交接

厂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须签署厂房交接表。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或报纸公告之日起10日内(入住通知书另行指定交接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办理)至甲方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2、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保修期也从该日起计算。

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并且乙方在甲方园区正常经营纳税满1年且产值(或销售收入)、税收等经济指标达到所在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设定的最低标准后,甲方予以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目前标准为年产值不低于 4000 元/M2 ,年税收不低于 200 元/M2 ,具体以办理当时的标准为准)。如因乙方原因未达到政府部门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责任条款

1、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在购买厂房内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恪守国家、省、市、县法律法规和园区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期交付各项费用。

2、乙方应做好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工作。

3、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原购买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

4、乙方不得私自将该厂房转租(售)给第三人,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乙方须按时缴纳购房款(房租)、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相关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甲方有权免费使用乙方所购(租)厂房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空中绿地等节能环保设施,乙方应积极配合妥善维护,服从园区统一管理。

7、交付厂房的同时,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乙方在装饰、装修,以及在该厂房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县)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依法执行。在此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购买的厂房,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中各条款在执行过程中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涉及到的地方相关行政法规为准,如有抵触,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涉及到的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签订同时,乙方须与(项目名称)物业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十二、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3、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 日。

十三、通知事项

1、联系信息以合同首部约定为准。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使用中文,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函、快递、电传、传真、或电报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到达日: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

(3)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4)快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

采取上述方式发送,若被通知方拒收,或因被通知方更改通讯方式但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通知其他方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则通知发出之日视为到达日。

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如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文件送达仍可适用上述规则。

3、各方同意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各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含根据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地址及联系信息,下同)适用于争议解决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阶段),作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及其他文件、信息的有效送达地址及接收方式。且为避免争议,各方确认:

(1)人民法院有权以当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如因一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根据本合同约定告知对方,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或相关文件未能实际接收的,则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各方确认对于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本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3)如一方在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文件中确认的地址、联系信息与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联系信息不一致的,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信息为准;在诉讼时,各方地址变更的,应当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

(4)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以本合同约定的传真、电子邮件信息、联系人移动通讯信息为准)等便捷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