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连春诉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连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