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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主观题和计算题请自行在草稿纸上作答

题目答案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村村民取得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宅基地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只缴

纳少量的费用。

(5)除转让给符合条件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外,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出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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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解答题

简述建设工程招标的性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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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一、招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建设单位招标的根本目的是希望有施工单位就该建设项目向其投标(要约),然后建设单位在收到的若干要约中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评选,对符合要求的投标(要约)进行承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招标的适用范围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同时,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强制招标的项目有: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多数房地产开发项目,尤其是商品住宅和保障房的开发项目,都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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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简述商品房包销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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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商品房包销的基本流程大致如下:

(1)开发商授权包销人全权销售一定范围的商品房;

(2)双方确定商品房包销基价;

(3)不论商品房是否能够售出,包销商必须定期向开发商支付确定数额的商品房价款(或者根据已完成销售的情况,包销人定期按照包销基价向出卖人支付已完成销售的包销款项) ;

(4)商品房销售后,超过包销基价部分为包销商的经营收入;

(5)如果低于基价售出,其不足基价部分,由包销商向开发商补偿;

(6)包销期限届满,由包销人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全部未售出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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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简述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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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务所有权司法解释》 )第 2 条规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客体:

(1)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离。

(2)须具有适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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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公司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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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是指向公司 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并 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的公司 创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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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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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 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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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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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股东仅为1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允许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独资公司,这种公司称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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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破产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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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撤销权又称为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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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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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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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简述股东的出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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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分)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分)

(4)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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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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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含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 表决权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

(2)该制度旨在使 董(监)事会 中权力达到 平衡 ,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 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作用。我国《公司法》在第106 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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