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卡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降低用户支付门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支付宝卡(含与其他机构共同发行的联名预付卡,下同)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支付宝、购卡人、持卡人、售卡渠道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支付宝实名账户”是指持卡人以本人名义向支付宝申请的并按照要求完成身份验证的支付宝账户。持卡人申请及使用支付宝账户需遵守《支付宝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则,具体内容详见支付宝网站。

“购卡人”指使用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支付宝卡的单位和个人。

“持卡人”指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支付宝卡,或凭借持有的支付宝卡主张相关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接入支付宝支付服务并为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

第二章 申购

第五条 遵守本章程之约定内容,并满足本章程规定购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支付宝申购支付宝卡。

第六条 购卡人可以通过支付宝网站公布的售卡渠道购买支付宝卡。

第七条 单位一次性申购支付宝卡5000元(含)以上人民币,个人一次性申购支付宝卡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时,售卡渠道只接受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第八条 如购卡人一次性购卡1万元(含)以上及具有支付宝认为的其他情况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九条 持卡人使用支付宝卡在支付宝特约商户处进行交易时应遵守《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网站其他相关规则及特约商户的相关交易规则。

第十条 凡使用支付宝账户密码(含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进行交易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如此产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支付宝卡,该卡不挂失,遗失、泄露及损坏的责任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支付宝不提供透支、提取现金及转账到银行卡等服务。支付宝不提供赎回服务,但支付宝终止支付宝卡业务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支付宝卡为不记名卡,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日见卡背。支付宝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后两年内可付费延期,延期后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存在以下情况的,支付宝有权暂停或终止对持卡人的服务,所有损失需由持卡人承担。

(一)持卡人单独或与他人合谋,进行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持卡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的。

(三)支付宝调查持卡人身份及交易信息等情况,遭持卡人拒绝的。

(四)持卡人在支付宝公布的售卡渠道之外申购支付宝卡的。

(五)持卡人使用的支付宝卡为过期卡、伪造卡、变造卡等的。

(六)持卡人有其他损害发卡机构、售卡渠道及其他持卡人权益情形的。

第十四条 支付宝卡发生退款情况的,支付宝首先将退款退回原支付宝卡内。如无法退回原支付宝卡的,退款将被退回持卡人持有的同类支付宝卡内。

第十五条 支付宝为持卡人提供支付宝卡使用咨询服务。持卡人可以拨打支付宝的客服热线:95188(海外用户拨打:+86 571 95188)咨询,上述热线电话的服务时间为 7*24小时。

第四章 费用收取

第十六条 购卡人申购支付宝卡时,除按预付卡面额支付等额款项外,还需向售卡渠道支付购卡手续费。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支付宝卡到期后如需延期使用的,须向支付宝缴纳账户服务费。账户服务费在支付宝卡延期时由支付宝一次性从卡内余额中扣收。

第十八条 上述费用收取具体以页面公布为准。支付宝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单方面适时调整费用标准。调整后的费用标准经公示后即时生效,或按照公示的生效日期生效。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支付宝的权利

(一)支付宝有权要求购卡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违反本章程使用支付宝卡的,支付宝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预付卡的使用。

(三)支付宝为购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支付宝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但终止前须提前在支付宝网站进行公示。

(四)支付宝不负责解决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因商品或服务质量等引起的纠纷,上述纠纷由持卡人及商户自行解决。但三方另有协议或规则约定的除外,上述协议及规则包括《支付宝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则,具体详见支付宝网站。

(五)因以下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支付宝卡的,支付宝对给持卡人造成的不便或持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以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1、支付宝经网站公告后的系统停机维护。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

3、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支付宝系统障碍不能运行业务。

4、黑客攻击,第三方恶意破坏,电信、电力或银行系统、设备、网站及服务中断、故障、不稳定或升级维护等原因而造成的支付宝服务中断、延迟或不稳定。

第二十条 支付宝的义务

(一)支付宝应当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提供支付宝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须知、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支付宝应当按约定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咨询及账务明细查询、异议更正等服务。

(三)支付宝应依法对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人/持卡人与支付宝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购卡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购卡人享有按本章程的规定及其他支付宝与购卡人的约定申购、使用支付宝卡的权利。

(二)购卡人/持卡人有权知悉支付宝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卡人/持卡人对支付宝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支付宝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购卡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购卡人/持卡人应当按规定向支付宝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支付宝卡。

(二)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支付宝卡,导致预付卡污损、遗失、被盗、被抢、被骗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卡人/持卡人对因支付宝卡、卡号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支付宝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卡人/持卡人不得在支付宝指定的售卡渠道之外的非授权渠道购买支付宝卡,亦不得在支付宝特约商户以外的商户使用支付宝卡进行消费。购卡人/持卡人未按上述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制定。支付宝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章程,支付宝将采取适当的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本章程当事人,如当事人不接受修改的,有权选择是否继续购买及使用支付宝卡;若当事人在本章程修改之后仍继续购买及使用支付宝卡的,即视为当事人接受章程的修改。本章程所指的“公告”仅指在支付宝网站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2年10月3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