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因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净高不符合约定,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7万余元。近日,法院审结了该案。

2011年3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位于密云县城内某住宅区房屋一套出售给张某。该合同第3条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2.9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3.15米,最高为4.6米。2012年8月,房屋交付后,张某发现净高不符合约定,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将甲公司诉于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该房屋净高最高处与合同约定不符,经审理后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张某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房屋已经完工,客观上不存在修复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可能,但房屋净高的降低确实使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限制,故甲公司应当赔偿张某的相应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