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是指房屋竣工一年之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房子,通俗地说就是指市场上卖不出去的房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住房的空置率是衡量楼市供求关系和投机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楼市调控所必不可少的参考数据。空置房的定义是什么?济南的空置房的物业费需要缴纳吗?如何缴纳?

空置房官方定义

建设部对空置房作出了官方定义,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将以商品房空置时间作为标准进行划分。空置时间在1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3年以上的为积压商品房。

济南空置房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济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济南,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情况并不鲜见,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出国)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拒交物业费。济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际上,既然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则物业合同的效力即对每个业主都是有效的。即使业主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无论房屋是否空置都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另外,现实中很多业主因为房屋瑕疵而拒绝收房,从而发生收房实际日期比约定日期延后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支付应从业主实际收房日而非约定交房日起算。”

而2012年出台的《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可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