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张是一名快递员,平时主要负责朝阳区东北四环的快递业务,但近几日某小区却出现了件怪事,不仅他觉得不满,很多该小区的居民也觉得物业的做法不恰当。事情的起因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物业每代收一个包裹,快递员需缴纳1元钱的服务费。

小张说:在这个区域,唯独该小区物业代领包裹时要收快递员的钱。在北京其他地方,也没听说过这种事。本来自己每送出一件包裹可赚5毛钱,但是现在让物业代领一次他还得赔进去5毛。所以,碰到业主家中无人时,他都会选择改天再送。

小区居民抱怨说,物业这么一规定,有时快递送来的时候不在家,如果快递员不交服务费,物业就不代收包裹,万一寄来的那个包裹很重要,而且赶时间,比如是买给朋友的生日礼物,第二天就要的,那怎么办。这不是误事吗。物业这么做太不合理了。

而物业管理人员则表示,物业的服务范围包括小区治安、消防、保洁、绿化和车辆停放等,代业主收取包裹并不在服务范围内,属于额外服务。如果只代收也还可以,主要是业主领件的时候他们还得核实信息。所以,物业代收包裹严重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耽误了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同时,也消耗了人力成本。公司这才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物业每代收一个包裹,快递员需缴纳1元钱的服务费。

律师说法:

物业无权向快递员收取费用。在业主不在家的情况下,业主委托物业公司代其收取包裹,此时,如果物业公司不能无偿代业主收取,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收件人(业主)承担,而不是快递员。比如,物业可以在业主取件时收费。

相关法律知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