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使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去港、澳、台定居的;

(6)非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未就业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8)调往外省、市工作并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9)死亡的职工具有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帐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