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的;

6、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一)中心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五)、(七)、(八)、(九)、(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被依法解冻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名义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还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已签订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二)购买非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非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或偿还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已以购买某套住房名义提取过,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的;

(五)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