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要求进一步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等行为,长沙购房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8种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一是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二是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三是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四是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五是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六是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七是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明确指出,购房网签合同中载明两个以上共同购买人的,应提供共同购买人同意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书面承诺。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买受人为法人的,网签合同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明。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买受人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买受人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购房网签合同的,可以由相关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合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