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有力推进,人民法院征地拆迁工作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因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利益博弈强度大。如何解决城市建设和人民居住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重要。下面一起看看小编整理的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强制执行的完善建议。

1、严格立案审查,统一受案标准。立案审查是对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强制执行审查的第一道关,在立案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统一的受案标准进行立案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逾期又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2、建议政府调整统一补偿标准。之所以出现房屋拆迁中“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现象,还是在于补偿标准不统一,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还在于政府部门把统一或调整补偿标准拿上议事日程,这个标准要整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得因被拆迁人的利益要求而擅自私下改变补偿标准,树立补偿标准统一性的威严。

3、明确法院在征收拆迁强制执行中的地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征收拆迁强制执行中的地位尚不明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是审查、辅助执行机关,特殊情况下才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人民法院不能随意卷入强制拆迁之中,这样既符合人民法院整体审执分立原则,又不至于把人民法院推向强制拆迁的“风口浪尖”。

4、建立健全舆情导向及报告制度。舆情导向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面临新情况作的新调整,各级人民法院更应在时代热潮下,建立健全舆情导向及报告制度,充分掌握房屋拆迁的舆情方向,及时向上级法院及党委、政府汇报案件执行情况及所需的帮助,这样才能在时下控制好舆情,把握好宣传方向。

5、建立涉拆迁案件信访化解协调机制。强制拆迁案件事后信访的根源在于被执行人认为其所得补偿尚未达到其能接受的标准,而政府相关部门所采用的标准和被执行人所说的标准,人民法院又不具有审查权,人民法院在化解强制拆迁后信访案件本应处于协调地位,但实际却成为化解信访“第一人”,鉴于人民法院在涉拆迁案件信访化解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加强政府相关单位的协作,建立涉拆迁案件信访化解协调机制,让在信访当事人所涉及问题可以作出实质性决定的单位或部门担起化解信访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