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13年9月1日出台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为住房困难家庭。为切实保障困难人群的生活,南京市规定,2004年4月10日以后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可以以个人缴费的方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一次性补缴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后,他们的待遇将由目前每月245—385元提高到每月550元。

南京对住房困难户的标准也作了规定,凡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认定为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13元以下的为低收入家庭,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421元以下的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