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目前依然可以认为是合法的,在世界范围内,比特币都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虚拟商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比特币作为一种“货币”的法律地位则尚未有在任何国家确立,这也是比特币支持需要努力争取的地方。如果比特币不能被法律正式确认为一种货币,那么可能会给接受它的商家和个人带来税收申报上的不便,因为接受比特币的商家将被看作是以物易物交易,而这类交易在税收申报方面比普通的交易要麻烦一些。

同时,比特币作为一种和货币高度类似的商品,需要符合反洗钱的需求。比特币需要在交易、占有等方面纳入个人财产申报、银行业反洗钱系统、反内幕交易、反市场操纵等体系,比特币的交易所和存储机构也可能需要政府的监管和发放牌照。一些发展较快的比特币交易所和支付服务提供商,都在积极地探索和监管机构合作,通过申请牌照、积极同监管部门沟通等方式,将比特币的支付纳入到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监管框架之中。

在中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由于代币票券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比特币被纳入到“代币票券”中,则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前景面临不确定性。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二○○九年六月四日《通知》称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同时,通知称,《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做出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在欧洲,欧洲央行发表《虚拟货币架构》报告,认为比特币既不属于电子货币条令,也不符合支付服务条令。电子货币条令(2009/110/EC)使用三个标准来定义电子货币:(1)应以电子形式存储;(2)发行的资金金额价值不低于已发行的货币价值;(3)接受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比特币可能符合第一个和第三个标准,但不符合第二个标准。支付服务指令(2007/64/EC)规定了支付交易实行过程中的资金为电子货币,但它不监管电子货币的发行,也不修改电子货币制度中为电子货币指令提供的审慎性监管。因此,它引入了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新类别——支付制度——但未获准发行电子货币。因此,比特币显然不属于支付服务指令的范围。

在美国,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发布《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法规在个人管理、交换或使用虚拟货币中的应用条例》(FIN-2013-G001)2013年3月18日《条例》首次阐明了虚拟货币,FinCEN法规定义货币(也指“实际”货币)为:美国或者其他国家的硬币或纸币,它们被指定为法定货币,可流通,通常由国家发行,作为交换的媒介被使用和接受。与实际货币相比,虚拟货币作为一种交换的媒介,在某些环境中像真实货币一样运转,但并不具备实际货币的全部属性。尤其是,虚拟货币在司法权上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本指引阐述了具备“可转换”性的虚拟货币。这种类型的虚拟货币具有实际货币的同等价值,或是实际货币的替代品。

2013年8月,德国政府正式认可比特币的法律和税收地位,成为全球第一个正式认可比特币合法身份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