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荣誉权人人可享有,但并非人人可拥有,而是需要经过努力和创造,用优异的成绩和杰出的贡献来获得荣誉称号,从而享受荣誉权带来的骄傲和尊重以及敬仰,那么,究竟荣誉权属于什么权利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公民所享有的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而荣誉权的主体内容是荣誉利益,而这种荣誉利益应当属于获得者所有,而荣誉则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通过表彰的形式而授予给公民或者法人的一种光荣的称号,是特定的身份拥有的特定的荣耀,不是人人可享有的一种权利。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荣誉权的性质决定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但是司法解释又赋予它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荣誉权是集人格权与身份权为一体的双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