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十分广泛。由于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中可以呈现出包括文字、图形、声音、图像、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作品。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均可以被数字化后在信息网络中进行传播,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特点有哪些吧?

1、侵权影响范围广。侵权作品一经上网传播,著作权人就无法再对其进行控制,作品可以以极快的速度在信息网络中进行传播。同时,信息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环境,只要拥有信息网络,任何用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轻易找到并复制、下载该侵权作品。

2、侵权手段技术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对象一般都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数字作品,对这些作品的侵害需要较高的电子手段和网络技术。例如,非法修改著作权人的电子管理信息、非法破解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等行为。

3、侵权追究困难化。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技术性和影响广泛性等特点,使得权利人不容易发现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所在,即便发现也会因为侵权管辖不明及举证困难,而无法有效地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