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为了降低借钱人的风险,保证借款的归还,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会签订一份担保合同。有了这份担保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于是,一个债务关系中存在了三个相对的关系人,使得债务关系更为牢固可靠。但是,正如债权拥有2年的诉讼时效一样,担保同样存在一个担保期间,只有在这个期间之内三角关系才能发挥可靠效果,一旦担保期间过期,担保人则可以免去担保责任,债权人的账款就存在无法追回的可能。那么如何防止债务担保人脱保?

按《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未约定担保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则视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应还款日起算是六个月,在这期间,即使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但未及时提起诉讼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到期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只能由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