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肯定约定了一个商标许可使用的有效期限,那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如何办理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许可合同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我们因此得出结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最长的有效期为十年,如果有效期满,双方还有意向继续合作的,可以在商标注册续展后,继续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双方有意解除合作关系,那就必须用书面形式向商标局和所在地工商局提出变更或解除的声明。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双方想解除商标使用许可的合作关系,必须用书面形式向商标局和所在地工商局提出变更或解除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