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的机动车数量猛增,伴随而来的是车辆被盗现象十分严重。那么停车场汽车丢失由谁承担责任?

小编认为车辆在停车场丢失(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应该由停车场承担责任。

停车场与车主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保管合同关系,按照民法理论,作为保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管人拥有三项权利:

第一,它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

第二,它拥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管物的损毁、灭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但必须提供证据)。

第三,因寄存物本身性质或暇疵而造成保管人的财产损失时。

停车场汽车丢失我们有权要求寄存人赔偿。保管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有三项义务:

第一,妥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寄存物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在保管合同期满时,有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或保管物受到意外毁损灭失时,有义务迅速通知寄存人。而作为保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寄存人,其权利义务恰恰与保管人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