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从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存货人的违约责任来追究。那么,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存货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

②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

③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④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见合同法第390条规定。

⑤有权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

⑥具有提存权。见合同法第393条规定。

⑦有权按约定收取储存管理货物的各项费用和约定的劳务报酬。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①应存货人要求填发仓单的义务。

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③妥善保管储存物的义务。

④危险通知义务。

⑤返还保管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