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志同道合的朋友由于兴趣相近,一同创造发明了一件产品,具有新颖性或者说外观有个性,符合申请外观专利的条件,那么,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是怎样的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也就是说,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以事先约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若各方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其权利归属于合作各方共有,这就是司法上所说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第二,如果共同发明人中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因为有些企业或者发明人认为,技术的秘密保护远比申请专利更为合适,共同发明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取得专利权后,放弃自己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在没有事先约定专利归属的情况下,归大家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