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都非常关心拆迁补偿问题。下面小编告诉您对住房困难户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对经区、县房地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认定的住房困难户,拆迁人应当按照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款。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屋内,并且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的,经区、县房地局核准,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居民住房困难户申请办法与确认:

为确保市区居民住房困难户的社会保障权益,防止发生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住房困难户采取政府审核和社会公示相结合的办法予以确认。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可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领《杭州市区解决住房困难户申请表》,户主如实填写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报当地房管部门汇总登记后再报送区政府。

二、在申请者登记后,经区民政部门和房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示。采取两级公示办法,即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和区政府在《新闻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者的经济和住房情况。同时在市、区两级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效期为15日。期间,有异议的,由公示刊登单位作进一步核实。反映(举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情节恶劣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三、公示后确认无误的,列入登记名册,由区政府核发《区居民住房困难户证明书》(有效期一年),凭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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