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网络已成为公民通信的主要手段,其以通信方便、快捷、无纸环保等优点,极大地促进公民的自由通信。那么,通信服务业常见侵权行为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通信服务业常见侵权行为:

(一)侵害隐私权

一般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手机通讯涉及侵害隐私权行为表现是: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合法掌握他人的隐私;骚扰他人的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擅自公布他人隐私等。在手机通讯服务中,最主要侵害就体现对手机用户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上。由于手机通讯公司未能对手机通讯服务的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尽到保密义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不仅给消费者精神上带来痛苦,而且还给消费者经济上造成损失。

(二)侵害知悉权

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王海热线对消费者知悉权问题提醒消费者:”消费者要经常索取并仔细查看话费详单。”由于通信标的小,信息量大,很多消费者在不知不觉间被收取了一些不合理的费用。消费者除了要注意不要随意向陌生电话发送信息和打电话外,对自己的相关消费,每个月也要进行认真地查看核对,以免花冤枉钱。其实,不提供话费详单行为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三)侵害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在消费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侵犯自主选择权的现象有现在有些开通邮箱、手机服务业务等,许多用户都不是自愿订立的,而是受到sp误导而订制,像这些情况就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手机短信息侵权中,短信广告侵犯用户选择权的现象比较典型。这类短信广告在没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发送,无异也是一种强行的交易,依照《广告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有对广告主的身份及所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因此,制作和发布垃圾短信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