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地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经营、管理者安全措施不到位、顾客危险防范意识缺乏等原因,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儿童公共场所受到意外伤害如何维权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公共场所受到意外伤害的维权问题,首先要分清遭遇伤害的原因缘由,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还是由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的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伤害或损害。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则要向第三人主张权益;如果是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则向管理人或组者主张权益。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维权。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将侵害损害人和管理人或组织者列为共同被告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