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森林火灾肇事者并不是故意引发森林火灾,侥幸心理是造成火灾最主要的原因。人们常认为“抽支烟只要掐灭烟头就没事”、“烧地格只要有人看着就没事”,但事实证明,一个火星在干燥、大风的环境下就会产生“火烧连营”的惨剧。那么,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如何处罚呢?

小编了解到,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但是,当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后,友情提醒,为防止引发山林火灾,切莫带火种上山,如有明火、吸烟、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等行为的,离开时一定要灭掉火星。如不慎引发火情,可就近取水扑灭,但当火势过大时应及时向附近村民或拨打“110”请求支援,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