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该条款正式确立个人信息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最直接的受害者即是个人,可以通过《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救济。个人作为消费者,亦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途径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例如林念平起诉四川航空公司侵犯个人信息案件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亦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消保委”)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及相关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成为全国首例个人信息安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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