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上个人隐私被泄漏的事件很多,如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是每个人都有必要了解的,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直接保护方式

这种方式是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隐私权责任,向受害人承担。以救济受害人隐私权的损害。这种保护方式起源于美国,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以依据判例法和成文法,确认其侵权责任。

在美国,构成隐私权保护立法基于的是两个法律,即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和1974年的《隐私权法》。《隐私权法》对联邦政府应如何搜集信息、何种信息能够储存、信息开放的程序、手续、信息的维护、安全与保密等都做了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与隐私权有关的联邦级立法还有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1974年《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1978年《财务隐私法》及《公平信贷单据法》等伊利诺依州的《通讯客户隐私法》、纽约州的《个人隐私保护法》等则是州级的个人隐私保护法。

国际上有关隐私权的立法不少。加拿大、瑞典、德国、法国、挪威、丹麦及奥地利等国均制定了有关个人信息应如何处理的法律。如《加拿大人权法案》、端典的1973年《数据法》等。

(二)间接保护方式

这种方式不认为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分别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如依侵害名誉权起诉,依诽谤行为起诉、或依其他侵权行为起诉,不存在独立的侵害隐私权的诉讼。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即采取这种方式。如《民法则》分别在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和第102条规定了侵犯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及荣誉权的民事责任。《刑法》则住第243条、第246条、第252条和第253条界定了诬告陷害罪、侮辱职、诽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其他法律条文,如《行政处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两种隐私权法律保护方式,以直接保护方式更利于对隐私权损害的救济。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而且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损害没有可比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救济。例如泄露他人隐私,既未造成名誉权损害,又未造成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就无法对其进行救济。以上所述的立法虽然并不是专门针对网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而制定的,但它们适用于对以一切方式存在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因此也适用于网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