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在一些沿海城市和地区,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填海造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由于海洋观念的淡漠,海洋法律研究的滞后,以及部分企业依法用海的法制观念淡漠,我国屡屡发生一系列非法填海造地的行为,并且引起了这些企业、单位和国家海洋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填海造地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问题,填海造地行为涉及行政法、环境法、环保法、海洋法、民法、土地管理法等诸多法律的问题。面对如此之多的法律纠纷,填海造地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填海造地要受到什么制约等等问题急需得到解决,这关系到如何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围海造地,以及填海造地行为如何和环境协调等重大问题。而填海造地的法律在民法物权上的法律性质如何是必须要明确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必须依靠民法物权法的相关理论为依据来分析。

从民法物权的角度来看,有关单位在交纳海域使用金后,经过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所获得的“填海权”应认为是一种物权,其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因为,填海并不是“使用”海,而是“变海为地”。因此,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对于填海造地只应做纲领性规定,未来应考虑将填海造地单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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