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会接触到一些服务方面的事项,对于这些服务一定要小心谨慎,其中会有欺诈的水分,那么服务欺诈赔偿问题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服务行业出现的诈骗现象,是需要对消费在进行赔偿的,在这些赔偿的过程中,会存在着很多多的问题:两个法院对同一种案件作出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其根本的分歧,就在于如何适用法律,换言之,就是该不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西城区法院的判决适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东城区法院的判决适用的是《民法通则》,没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于多收电话费的案件究竟应不应当适用该法第49条规定,必须弄清立法者在制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价值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这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这种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一是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欺诈行为,二是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欺诈行为。对于这样两种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都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对于这样的立法,绝大多数人都是赞成的,但也有人反对,认为这是不符合国情的规定。

无论是侵权损害赔偿,还是违约损害赔偿,都是一种单纯的补偿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基本的功能,就是补偿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这种补偿,既不能小于损失的数额,也不能超过损失的数额。而惩罚性赔偿金实际上是一种私人罚款,与私法的补偿性质是不相容的。而英美法系却认为惩罚性赔偿金是合理的、科学的,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决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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