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熏蒸注意事项

1.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是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症、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慢性病进行;妇女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以及带上防毒面具不适应者或未满十八岁的少年,都不宜参加熏蒸或与毒气接触的工作。

2.熏蒸人员在分药、施药、散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戴好质量好、型号合格的防毒面具,穿工具服,配制硫酸人员要穿胶靴和戴橡胶手套。

3.熏蒸施药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两次;每次接触毒气的时间不要超过半小时,每次工作完了要适当休息。

4.施药人员在工作中如有头昏、刺眼、流泪、咳嗽、嗅到药味和其它不适感觉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指挥人员后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取下面具,适当休息。不要在毒气中勉强支持。

5.参加药剂熏蒸和处理残渣等毒气接触的人员,要按规定吃一些保健食品,并适当吃些糖、茶、水果等。熏蒸前后,禁止饮酒。磷化氢熏蒸后,禁止吃牛奶、鸡蛋及其它油脂食品。接触毒气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应洗澡更换衣服鞋袜,换下的污染衣物应送到空旷无人的地方散发毒气后,方可携入室内。

6.分药、施药、检查、散气和处理残渣等工作,均严禁一人单独操作。

7.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的天气进行熏蒸和散毒工作。用磷化铝、磷化钙进行粮面熏蒸时,要防止仓房漏雨或帐幕内结露使水滴进入药内。

8.在使用粮食熏蒸剂熏蒸期间要在仓房、加工三等四周5-10米处设警戒线,立明显标志,并在投药后24小时内设专人值班放哨,注意检测观察,有无漏气和起火现象(指有燃烧性的熏蒸剂)。并禁止人畜进行警戒范围以内。

9.凡熏蒸的仓房、加工厂等都必须与住人的建筑物有一定距离(氯化苦30米、嗅甲烷、磷化氢20米),以策安全。不具备熏蒸条件的仓房、加工厂等,一律不准熏蒸,改用其它防治方法。

10.应用磷化氢、环氧乙烷熏蒸时,在施药前要切断仓、厂内电源,消灭一切火源。进仓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必须使用的金属用具,要严防撞击,避免发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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