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奔指脱去衣服在公共场所裸体奔跑的行为,亦即一种公开裸露行为。很多人公开在公共场所下裸奔,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也有的是精神不正常人士,那么在公共场所裸奔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公众场所,特别是大庭广众之下,故意裸露身体,这样的正常成年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种行为扰乱的是正常的公共秩序,侵犯了良好的社会风俗,违背了社会基本道德观念。

在风景名胜区故意裸露、暴露自己的身体,拍摄不雅照片的,情节恶劣的,应将依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众裸露生殖器官的可以处罚,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故意裸露行为的实施者是精神病人,那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如果在公共场所裸奔那么处罚标准如上,所以说要多了解裸奔等相关知识,对于这些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要多加了解,这里有很多相关知识可供了解。